【原创】我把给我大生意的“合作伙伴”删了(十二)

发表时间:2023-02-10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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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分析:“达堂公司逾期没有归还安全抵押金,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达堂公司以因为工程没有竣工验收,所以安全抵押金不满足支付条件作为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忠厅公司主张达堂公司归还10万元安全抵押金,并要求达堂公司支付相应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很可能会支持。”

 

“这10万有着落了!”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您在本案当中请求法院确认忠厅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不大。您刚才说,《煤制气铁路专用线火车站接轨及火车站扩能改造工程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上有约定……”

 

“那上面说:煤制气项目铁路专用线在火车站接轨,每年需要大量燃煤,经由火车站运到厂内,目前火车站的运输能力不能满足该项目的煤炭运输需求,为了保证煤制天然气项目的煤炭运输,需要对火车站进行扩能改造,该投资由达堂公司和申央公司共同承担……”

 

“这段内容可以证明,案涉工程是火车站扩能改造工程,达堂公司只不过是工程的投资方之一,并不能证明火车站经过扩能改造以后,那段国有铁路的性质就会发生改变,同时不能证明案涉工程的产权人就是达堂公司。您能拿出案涉工程的产权人归达堂公司所有的证明吗?”

 

“拿不出来。”

 

“那么根据咱们国家最新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除了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和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对!我就是听说有这么个规定。”

 

“国有铁路车站的铁路线路显然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所以我必须再次诚实地告诉您,忠厅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样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哦!”

 

“第四个焦点问题:达堂公司是不是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忠厅公司主张达堂公司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符合这条法律规定。”

 

“符合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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