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我把给我大生意的“合作伙伴”删了(十三)

发表时间:2023-02-1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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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解析:“在忠厅公司向达堂公司发送《催款函》之后,达堂公司邮寄的《关于忠厅公司催款事宜的复函》中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支付所欠款项’,这是达堂公司在向忠厅公司明白地说明,达堂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您估计达堂公司在忠厅公司起诉以后还会再付款吗?”

 

“肯定不会呀!”

 

“这样的话,法官就会明显地看到,实际上达堂公司在2020年12月30日支付了320万元工程款以后,直到法院作出判决,达堂公司都没有再支付任何款项,所以达堂公司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忠厅公司主张从达堂公司2021年2月2日邮寄的《关于忠厅公司催款事宜的复函》之后的2021年3月1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就符合法律规定了。”

 

“呵呵,又符合了!”

 

“但是!计算利息的基数应当是被告欠付的工程价款本金27041600元,减去尾款1441600元,也就是2560万元才对!”

 

“成!四个焦点问题都说完了,总体对我们有利!”

 

“光考虑这些还不够!”

 

“还要考虑啥?”

 

“忠厅公司起诉以后,达堂公司会如何抗辩。”

 

“对!还是您想得周到!”

 

“我估计,既然三方补充协议里有申央公司这一方当事人,达堂公司就很有可能在答辩的时候,申请法院追加申央公司也来参加诉讼!”

 

“不会吧?我又没跟申央公司要钱……”

 

“不会更好!如果达堂公司提出这个意见,我必须提前有所准备。我认为,忠厅公司只起诉达堂公司,而并没打算起诉申央公司,是因为申央公司和忠厅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申央公司到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法院查清案件的事实并且作出裁判,所以申央公司不属于本案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因此就算达堂公司申请法院追加申央公司参加诉讼,只要我们讲明理由,法院追加的可能性也就不大了。”

 

“未雨绸缪!”

 

“另外,达堂公司《关于忠厅公司催款事宜的复函》中提到过,达堂公司正在按国家政策进行重组的问题,他们也有可能会以此为由要求延期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到他们能接受的一个期限,同时减免相应的利息。”

 

“那咋办?”

 

“您估计达堂公司重组大概什么时候能结束?”

 

“年底之前咋也结束了!”

 

“我认为,法院可能会充分考虑达堂公司按照国家政策正在进行重组的事实。不过,等到法院出判决的时候,按您的推断达堂公司重组的进程也基本结束了,这个理由不攻自破,而且减免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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