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我把给我大生意的“合作伙伴”删了(十五)

发表时间:2023-02-1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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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义接续答辩:“双方在2016年5月19日签订的《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中约定:忠厅公司在签订协议后,2016年5月21日前交纳给达堂公司施工安全抵押金10万元整,施工完毕后,经双方验收合格,达堂公司可在七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忠厅公司安全抵押金;正常施工期间达堂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忠厅公司进行施工……”

 

劳绩想了想:“是这样约定的。”

 

谌义还在答辩:“本案工程到目前为止并未完成竣工验收,而且忠厅公司也没有提供经过双方验收的证明材料,所以安全抵押金不满足支付条件,因此达堂公司不能承担相应的利息。因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约定:‘如协商不一致,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所以忠厅公司有关施工安全抵押金的诉求不应由法院审理。五、达堂公司按照国家政策正在进行重组,请求法院支持达堂公司将剩余工程款延期至今年年底再支付的要求,同时减免利息。”

 

劳绩敬佩地想:“这些观点都被法律师预测到了!”

 

庭审进行到举证质证阶段,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承办律师代表忠厅公司提交了第一组证据:一、《煤制气铁路专用线火车站接轨及火车站扩能改造工程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二、《煤制气铁路专用线火车站过渡接轨及火车站扩能改造委托建设备忘录》;证明被告达堂公司与案外人申央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达堂公司委托申央公司建设煤气铁路专用线火车站扩能改造工程项目,涉案项目由达堂公司出资,由申央公司建设管理。

 

谌义代表达堂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法院予以采信。

 

承办律师提交第二组证据:三、《煤制气铁路专用线火车站接轨及火车站扩能改造工程委托建设管理补充协议》,证明2019年11月忠厅公司与达堂公司签订协议,确认忠厅公司为涉案项目的施工方,涉案工程总价款为38241600元,付款方式为分24个月支付,前23个月达堂公司每月向忠厅公司支付160万元,第24个月支付1441600元,款项自2019年11月开始支付。

 

谌义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

 

承办律师提交第三组证据:四、资金结算专用凭证;五、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六、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达堂公司具体的付款时间,达堂公司存在严重的违约情形;达堂公司已经向忠厅公司合计支付1120万元,尚欠27041600元,计算方法为38241600元减1120万元。

 

谌义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

 

承办律师提交第四组证据:七、初步验收报告;八、微信公众号网页截图;证明涉案工程项目于2019年12月16日经过验收检验合格,现在已经交付通车使用。

 

谌义对初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初步验收报告是测试验收报告,不是正式验收报告;对微信公众号网页截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微信公众号所发消息不是达堂公司正式发布的新闻报道,不能证明达堂公司专用线的正式开通、正式运行,那只不过是在试运营。

 

法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表示对忠厅公司所要证明的事项将在判决书上加以阐述。

 

承办律师提交第五组证据:九、《催款函》;十、《关于忠厅公司催款事宜的复函》;证明忠厅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达堂公司发函催款,达堂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回函的事实;达堂公司回函中明确表示无法支付所欠款项,达堂公司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形。

 

谌义对该组证据无异议,认为《关于忠厅公司催款事宜的复函》中明确提到了达堂公司正在有关部门的组织下进行重组,望忠厅公司予以理解。

 

法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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