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保险法中的这个法律术语,是贵司的救命稻草(一)
发表时间:2023-04-14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声明:本文系作者法经(微信号fajinglawyer)原创,访问者可将本文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分享至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文的任何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2019年1月1日,忠良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还弘公司经理豆青一进门便热情地说:“新年好!”
忠良公司总经理回复道:“新年好!”
“您咋元旦都不休息呀?”
“太忙喽!你先看一下合同。”
“好的!”豆青接过合同读道:“《物流合同》,甲方即托运方为忠良公司,乙方即承运方为还弘公司,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哎哟!这合同约定了总则、费用结算、陆运、海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集装箱货物保险理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变更解除、违约责任、其他约定好多条款啊!”
“你挑重要的看吧。”
“好!还弘公司负责货物运输安全并须购买货物运输保险,购买后须将凭证复印件提供给忠良公司,因货物短少、淋湿、偷盗、侵占、翻车等造成忠良公司货物损失的,由还弘公司负责赔偿,且自损毁发生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全部损失……”
“这种条款肯定要有的。”
“是!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如一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和货物的损失、第三方索赔、罚款以及守约方通过法律诉讼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所支付的诉讼费等……”
“这也是必备条款。”
“是!其他约定事项:承运船公司提单及《集装箱物流包干委托书》、《陆运货运派车单》、《内贸集装箱货物托运委托书》以及双方签署的有关合同或合同附件、委托书、费用确认单等均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立即生效,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看完了吗?”
“看完了。”
“有问题吗?”
“没有。”
“带章了吗?”
“按您的吩咐,所有手续都带过来啦!”
“好!那就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完毕!”
“先不着急发运,春节过后,我们下属的家丞公司也要运输一批货物,到时候他们一起上完保险再发。”
“没问题!”
2019年4月1日,豆青代表还弘公司作为乙方即承运方,与家丞公司作为甲方即托运方,签订了《内贸集装箱货物物流包干代理合同》,合同内容与忠良公司和还弘公司在2019年1月1日签订的《物流合同》相同。
2019年4月21日,恰巧初春时令,植物暴露着光溜的躯干,一番春雪悄然降临,填补了一点绸缪……风雪一次猛似一次,凉风习习,很多野鹅持续地飞越,偶然也会混杂着几只仙鹤,路边有好多蒌蒿,固然仍旧枯黄,却扩充了许多野趣。
辽宁省盘锦市,保险公司客户经理屠牛坦拜访家丞公司经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