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保险法中的这个法律术语,是贵司的救命稻草(十)
发表时间:2023-04-2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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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分析:“在运输合同约定的责任区间发生了玉米水湿霉变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上的约定,在2019年9月27日赔付被保险人家丞公司219219.84元保险金,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从2019年9月27日那一天起就依法取得了在219219.84元范围以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家丞公司对承运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有道理!”
“忠良公司和家丞公司分别向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只是这两家公司对于家丞公司已经把对承运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的事实进行书面确认的一种方式。”
“噢!”
“您刚才曾经提到过,帆崖公司的业务员朴趾源提出来,保险公司主张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前后陈述有矛盾。”
“他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您那次代表保险公司向还弘公司主张权利的时候,您的陈述是基于家丞公司的权利转让,而您代表保险公司向帆崖公司主张权利的时候,您的陈述是基于家丞公司和忠良公司的分别转让。”
“是的!可他当时非要和我‘抬杠’!”
“本案当中,保险公司主张的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咱们国家《保险法》里规定的法定权利,而不是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
“区别很大吗?”
“区别当然很大!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基于保险赔付的法律事实,而不是保险金接受人的权利转让。即使保险金的接受人没有出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在保险赔付以后仍然能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
“也就是说没有《权益转让书》并不影响保险公司起诉?”
“是的!保险公司和家丞公司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单》的保险标的是5256.66吨玉米,被保险人是家丞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家丞公司保险金以后依法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帆崖公司在诉讼当中提出所谓关于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存在问题的主张,和保险法当中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定取得的性质也是相悖的,法院不太可能支持。”
“好的。”
“下面说第二个焦点:关于还弘公司是不是本案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问题。”
“好!”
“合同承运人是相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的一个概念。本案当中,忠良公司和还弘公司签订的《物流合同》、家丞公司和还弘公司签订的《内贸集装箱货物物流包干代理合同》、帆崖公司签发的运单背面条款都载明要依照或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我想,诉讼中,各方当事人都会认同这个约定,认同本案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这个性质,认同应当适用咱们国家的合同法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法院也很可能要采纳这个观点。”
“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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