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保险法中的这个法律术语,是贵司的救命稻草(十一)

发表时间:2023-04-2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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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解析:“咱们国家的合同法当中没有给承运人下定义,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当中规定了,承运人指的是和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指的是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人。”

 

“这个规定就很明确了!”

 

“忠良公司和家丞公司作为托运方,还弘公司作为承运方,双方签订的《物流合同》和《内贸集装箱货物物流包干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了托运方和承运方陆运、海运、集装箱货物保险理赔的双方权利义务,还约定了费用结算、违约责任、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条款,具备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要件和内容,虽然名为《内贸集装箱货物物流包干代理合同》,但实质上还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忠良公司和家丞公司就是托运人,还弘公司就是承运人!”

 

“正确!”

 

“还弘公司关于他们提供的是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的全程物流和监管的代理服务,自始至终还弘公司只不过是货运代理人而不是承运人的抗辩主张,因为和本案的事实不符,法院不太可能支持。”

 

“还弘公司跑不了啦!”

 

“下面我说说第三个焦点问题。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给家丞公司的货损是不是客观存在的?本案货损发生在哪个区间?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这个焦点其实包含三个小问题,请您一个个分析吧。”

 

“好!先说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给家丞公司的货损是不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本案被保险人家丞公司托运的玉米,在2020年4月22日从仓库所在港装船起运,在2020年5月14日到达粮食储备库所在港,结果遭遇暴雨,在2020年5月16日上午才到达粮食储备库卸货。这个时候,粮库管理员发现了玉米有水湿、发生霉变的现象。”

 

“是的!”

 

“家丞公司在当天向保险公司报案以后,保险公司委托公估公司派人到现场查勘、实验鉴定之后,得出了结论:玉米颗粒受损原因为水湿(雨水);建议:将水湿霉变的玉米降低品质处理后,继续进行损失核定及保险理算程序。水湿霉变的玉米经过保险公司和家丞公司协商降低品质处理以后,经过损失核定及保险理算程序,核算出的金额是418893.60元,扣除残值、免赔后,理算金额是219219.84元。”

 

“是的。”

 

“这些货损事实有两位公估师签字并加盖公估专用章的公估报告予以证明!”

 

“我补充一下,公估报告还有很多附属文件呢!包括保险公估机构的聘请合同、保险理赔协议、权益转让书、索赔通知书、损失清单、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单正本复印件含保险条款、货物装箱单现场查勘记录及含鉴定的清点表、货运险公估索赔资料清单、客户告知书、核损表、货运提货单、粮食采购交易合同、粮库拒收证明、过磅单、回收销售协议、预检报告、物流合同、天气资料、声明书、412张照片,这些证据都能证明货损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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