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保险法中的这个法律术语,是贵司的救命稻草(十五)

发表时间:2023-04-28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声明:本文系作者法经(微信号fajinglawyer)原创,访问者可将本文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分享至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文的任何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屠牛坦不解地提出疑问:“明显要败诉,他们还会打二审?”

 

不久,问题的答案就来了!在上诉期截止前,上诉人还弘公司、帆崖公司双双因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保险公司现在成被上诉人啦!”屠牛坦在电话会上发着牢骚。

 

法经解劝道:“没关系,咱们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请承办律师讲讲还弘公司的上诉请求。”

 

“好的。第一项,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二项,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分两大点论述。”

 

“第一大点?”

 

“还弘公司的法律地位是货运代理人而非承运人。后面又分四个小点。”

 

“第一个小点?”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案《物流合同》中并未囊括。还弘公司的各项义务均集中于为合同相对方提供与运输相关的服务,还弘公司仅对自己是否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履行代理职责对合同相对方负责。”

 

“第二个小点?”

 

“赚取运费差价也可以成立货运代理合同。”

 

“第三个小点?”

 

“还弘公司承诺的‘负责货物运输安全并须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是还弘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自愿承担的义务,并不代表还弘公司承认自己的承运人身份。”

 

“第四个小点?”

 

“还弘公司无水路运输许可证,货运代理是还弘公司的主要业务,还弘公司亦无超范围经营的意图。”

 

“第二大点?”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货损发生在还弘公司的责任区间之内。后面又分两个小点。”

 

“第一个小点?”

 

“《公估报告》显示,公估人到达收货人仓库时,所有的集装箱铅封均已不见,部分货物己经从箱内卸出至仓库,无法证明公估人勘验的集装箱和货物就是还弘公司承运的集装箱和货物。”

 

“第二个小点?”

 

“保险公司提交的《预检报告》中明确写明未执行监督装箱服务,不能排除该过程中存在水湿受潮的可能。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应当视为‘承运人己经按照运单的记载交付货物’。”

 

“帆崖公司的上诉请求?”

 

“第一项,撤销原审判决,判令驳回保险公司所有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费用。”

 

“事实和理由?”

 

“分两大点论述。”

 

“第一大点?”

 

“原审判决对本案运输合同关系的认定存在根本错误。根据保险法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还弘公司、帆崖公司提起索赔应当依据家丞公司和还弘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来审理。家丞公司仅是其中两份运单的收货人,保险公司仅有权就这两份运单提出索赔。”

 

“第二大点?”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