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保险法中的这个法律术语,是贵司的救命稻草(十六)
发表时间:2023-04-2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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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继续宣读:“原审判决对于本案货物是否发生货损以及货损程度存在认定错误。后面分三个小点。”
“第一个小点?”
“本案货物在交付时,收货人未向帆崖公司发出任何货损通知,在后续的检验及货物处理过程中,也未向帆崖公司发出任何通知,已经构成交付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第二个小点?”
“保险公司的检验人并未在目的地对抽取的玉米样品进行含水量和霉变粒的检测,不能证明本案玉米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水湿以及霉变的损失。”
“第三个小点?”
“对货损的程度,检验人仅依据目的地粮食储备库拒收就将整个集装箱的货物均视为受损货物,亦未对受损程度不同的货物进行分卸或者区分,在处理货物时也未告知还弘公司和帆崖公司,不能证明货损金额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承办律师打算怎么答辩呀?”
“分四点答辩。”
“第一点?”
“一审法院对还弘公司和家丞公司、忠良公司之间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还弘公司和忠良公司签订的《物流合同》,和家丞公司签订的《内贸集装箱货物物流包干代理合同》的主体使用的是托运方和承运方,表明还弘公司以承运人的身份和家丞公司、忠良公司产生法律关系。《物流合同》关于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部分均明确规定,货物淋湿造成的损失由还弘公司承担,很明显还弘公司承担的是承运人的责任。”
“第二点?”
“保险公司享有本案货物的保险代位求偿权。本案受损玉米同属于一个保单内的货物。忠良公司在《权益转让书》中加盖公章,并对忠良公司享有的权利一并转让给保险公司予以确认。”
“第三点?”
“本案玉米水湿发生在还弘公司和帆崖公司承运期间,还弘公司和帆崖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5月16日上午,帆崖公司车队的司机将集装箱送到粮食储备库,收货人卸货的时候发现货损,保险公司已经提供了集装箱磅单上司机的签名和帆崖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中承运司机的签名相互印证。后来收货人发现两个集装箱的玉米水湿霉变严重,便直接拒绝入库。”
“第四点?”
“公估公司查勘事实清楚、完整,程序正当,尽到了合理减损的义务。两个集装箱的玉米被粮食储备库整箱拒收,但是公估公司认定损失的时候并没有认定全损。公估人从报损660余吨中,经过核损将损失降至205.34吨,还从现场竞买中获得残值175316元,最后定损为219219.84元,公估人已经尽到了合理减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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