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保险法中的这个法律术语,是贵司的救命稻草(十八)

发表时间:2023-05-0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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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阐明:“另外,粮食储备库出具的部分玉米水湿发热霉变不能入库的证明,粮食储备库出具的退货磅单都显示,本案的收货人明确拒绝帆崖公司运载的水湿玉米集装箱车队入库。因此本案收货人通过拒收的行为已经对帆崖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

 

“是的。”

 

“再有,根据咱们国家《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是的。”

 

“本案中,两个承运人都没能举证证明本案玉米的货损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和收货人忠良公司和家丞公司的过错造成的,两个承运人主张本案收货人没有发出货损通知,从而免除两个承运人损害赔偿的责任不能成立。因此保险公司对本案全部的货损享有追偿权。”

 

“好的。”

 

“下面说第三个争议焦点。还弘公司是不是应当对本案货损承担赔偿责任?帆崖公司是不是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当中,还弘公司和忠良公司签订的《物流合同》,和家丞公司签订的《内贸集装箱货物物流包干代理合同》的主体用的是托运方和承运方,且合同约定托运方和承运方陆运、海运、集装箱货物保险理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约定了费用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和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等条款,具备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构成要件和内容。”

 

“是的。”

 

“因此还弘公司就是本案货物的承运人,帆崖公司是本案货物的实际承运人。”

 

“好的。”

 

“还弘公司和忠良公司签订的《物流合同》,和家丞公司签订的《内贸集装箱货物物流包干代理合同》约定,因货物短少、淋湿、偷到、侵占、翻车造成家丞公司货物损失,由还弘公司赔偿,且自毁损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全部损失,《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也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承运人仍应对全程运输负责。承运人还弘公司应当对本案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承运人帆崖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好的。”

 

“综合以上所有分析,还弘公司和帆崖公司的上诉请求都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驳回的可能性比较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很可能维持。”

 

“我可以放心了。”屠牛坦欣慰地说。

 

2021年3月1日,二审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2021年5月17日,屠牛坦打电话给法经,激动地说:“法律师好!二审法院的判决书下来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

 

“本案审理终结,保险公司可以挽回损失了。”

 

“感谢您和承办律师的辛苦工作!”

 

“我只是起到桥梁作用而已。我们的服务结束了,您给我们提点意见吧?”

 

“好!您别老是待在北京,没有疫情的时候,来我们盘锦走走!”

 

“一定!”

 

“您是北京人吗?”

 

“土生土长的北京朝阳群众。”

 

“‘朝阳群众’是北京的‘王牌’呀!”

 

“呵呵,您说的‘朝阳群众’是朝阳区的所有居民,我可代替不了。如果我到盘锦去玩儿一段时间,当地人好相处吗?”

 

“这一点您就放心好啦,没问题!说起盘锦人,有个特点,就是坚韧不拔!盘锦有一部艰难的创业史,更有百万翻天覆地的创业人!”

 

“真是:‘相逢理当步红滩,一路游历梦阑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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