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我上了最想上的公交车,但是不到半小时我就后悔了(九)

发表时间:2023-07-06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声明:本文系作者法经(微信号fajinglawyer)原创,访问者可将本文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分享至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文的任何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经解析道:“您这起案件当中,您乘坐公交公司所有并且运营的公交车出行,双方之间已经构成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个合同履行的期间,因为公交公司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您受伤的后果,所以根据刚才我说到的那些民法典的规定,在各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您自身存在相应过错的情形下,法院有可能认定公交公司对于您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好!”

 

“同时,因为肇事的公交车在财产保险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而且本案这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承保期间之内,依据咱们国家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所以您的损失应当首先由财产保险分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范围之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再由公交公司来承担。”

 

“好!”

 

“关于您的各项损失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咱们先说医疗费。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对于医疗费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这些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这些证据材料来确定。如果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话,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法院一般会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实际发生的数额来确定。”

 

“哦……”

 

“我刚才看了您所就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这些材料,您刚才也说了,根据这些材料能够计算出因为这起事故您受伤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一共是13417.11元。虽然公交公司和财产保险分公司都认为,您所主张的医疗费当中含有预防和治疗血栓、骨质疏松这些病症的药物,他们不应该赔偿,但是我认为,您因为这起事故受伤的时候已经将近70岁的高龄了,存在一些已有的慢性病史十分正常合理……”

 

“就是嘛!”

 

“而且治疗您已有的慢性病是进一步有针对性地治疗您因为这起事故导致的伤情的必经步骤,理所当然。另外,根据您刚才给我看过的病历记载,您住院期间应该口服促进骨折愈合的药物,出院以后应该遵照医嘱进行抗骨质疏松的治疗。因此有关这些治疗费用的发生和本案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法院有可能确认。”

 

“好!”

 

“咱们再说护理费。法律上有规定,护理费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的话,可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属于雇佣护工这种情况的话,可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的标准来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个人,但是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

 

“哦……”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