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我上了最想上的公交车,但是不到半小时我就后悔了(十)
发表时间:2023-07-07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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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剖释道:“本案当中,您住院治疗的时间共计18天,医嘱是二级护理,说明对您而言,需要护理人员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您爱人有护理人员的资质吗?”
“没有。”
“您爱人能向法院提供收入状况的证明吗?”
“不能。”
“那么法院可能会按照上一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服务业年均收入的标准,对您主张的护理费损失进行核算。我在网上查了一下相关标准,每年54000多块钱,除以每年365天,再乘以18天,大概在2600元左右。”
“可以。”
“咱们再说交通费。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交通费法院可能会根据受害人和受害人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为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的票据为准。正式的票据应当和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匹配。您刚才给我看的交通费票据,都没有记载出发地和目的地,考虑到您因为受伤治疗必然会支出一部分交通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院可能会酌情确定这部分费用的金额。”
“能判多少啊?”
“不好说,大概在三五百块钱左右吧。”
“行。”
“咱们再说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院有可能会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我在网上查了一下相关标准,每天100块钱左右,因为您住院治疗了18天,所以这笔费用应该是100元乘以18天,就是1800元左右。”
“可以。”
“咱们再说营养费。对于营养费,法院有可能会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根据您刚才给我看的病历上记载,您住院期间的饮食情况是‘半流食’,出院的时候医嘱很明确地写着需要加强营养。根据您的伤情状况,结合您的年龄和体质这些基本情况,我认为,您主张的这笔费用的金额4800元还是比较合理的,也比较符合实际情况,法院有可能确认。”
“好!”
“咱们再说辅助器具费。您因为这起事故导致腰椎骨折,根据医嘱的记载,需要‘外固定’,而且在出院以后要进行‘支具保护下的功能锻炼’,所以您有关辅助器具的费用支出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法院有可能支持这笔两千块钱的费用。”
“好!”
“咱们再说精神损害抚慰金。民法典有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当中,您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您刚才也说了,您的伤情并没有达到伤残的程度,这样就不能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您遭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我必须诚实地告诉您,法院支持您这项诉请的可能性不大。”
“……我还是想保留这项诉请,到时候让法院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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