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我上了最想上的公交车,但是不到半小时我就后悔了(十二)

发表时间:2023-07-09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声明:本文系作者法经(微信号fajinglawyer)原创,访问者可将本文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分享至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文的任何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2022年7月7日,法院开庭时,原告卿子本人和承办律师,被告公交公司的经理国子学和代理律师,被告财产保险分公司的经理狄道和代理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法官对原告卿子提交的公交公司情况说明、医疗费票据、住院病案、门诊病历、诊断书、费用明细单、交通费票据、陪护床租赁费收据、检验报告单等证据均予以确认。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等程序结束之后,法官当庭宣判如下:

 

一、被告财产保险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卿子医疗费13217.11元。

 

二、被告财产保险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卿子护理费2670.48元。

 

三、被告财产保险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卿子交通费300元。

 

四、被告财产保险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卿子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

 

五、被告财产保险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卿子营养费4800元。

 

六、被告财产保险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卿子辅助器具费2000元。

 

七、被告公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卿子医疗费200元。

 

八、被告公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卿子陪护床租金190元。

 

九、驳回原告卿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财产保险分公司和公交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向原告卿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公交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判后,卿子轻声地对承办律师说:“法律师真厉害!法院果然没判精神损害抚慰金!”

 

承办律师笑着向法官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狄道也明确地向法官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国子学当然也乐得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中午,长春市延安大街上一家餐厅的包间中,四个人喜笑颜开。

 

法经向卿子称赞道:“您今天穿的这件紫红色短袖运动T恤和黑色高腰粗腿裤真是绝配呀!”

 

“这可是我精心打扮的!”

 

“特别是裤子,又显瘦,又时尚,又洋气!”

 

“夏天穿还透气呢!”

 

平行文慨叹道:“快一年了,今天才看见她笑成了阳光下盛开的百合花!”

 

卿子高兴地说:“法律师,刚才老头子陪你逛的南湖公园咋样?”

 

“湖水清亮,柳阴垂青,曲桥亭榭,莺歌燕舞,恰似江南啊!”

 

平行文补充道:“这公园还挺有历史的呢!”

 

“哦?什么时候建的?”

 

“1933年伪满时期。不过,那时候不叫南湖公园。”

 

“叫什么?”

 

“黄龙皇家公园。”

 

“我看面积也不小!”

 

“222万多平方米呢!湖面就有92公顷!”

 

“我刚才看见有一部分在施工,那是什么地方?”

 

“那是金沙滩,正在改造呢,说是7月15日就能完工了。”

 

“疫情之下游人也不少,有钓鱼的,有划船的,有游泳的……”

 

“冬天游人也不少,有冰灯,可以滑雪、滑冰……”

 

“好地方!”

 

卿子转头问承办律师:“住长春的酒店还习惯吗?”

 

“说起住酒店我就想笑!”

 

“出啥事儿了?”

 

“我们到酒店投宿,在服务台登记房间的时候,一只蚊子正好飞了过来。如果换成是其他律师,肯定会不假思索地品评这家酒店的卫生做得不好。可您猜法律师怎么说的?”

 

“猜不到!”

 

“法律师说:‘早就听说你们长春的蚊子贼拉聪明,果不其然,它居然特意飞过来看我们登记的房间号码,以利于晚上可以对号入座,饱吃一顿北京来的鲜血大餐!’”

 

“哎哟!太幽默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