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然工比我们有钱”:今舟的策略,我压根儿就琢磨不出来(十)
发表时间:2023-09-25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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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振振有词:“嘹合分公司没有按照和今舟公司签订的《来料中转仓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21号柴油罐不是合同约定的储油罐,嘹合分公司在2016年11月2日向今舟公司出具过《保证函》,今舟公司对21号柴油罐不承担任何责任。嘹合分公司在2017年1月11日和1月12日交付的油品不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应当向保管人然工公司主张权利。”
“第三点?”
“嘹合分公司不能提取油品和今舟公司无关。2017年4月28日,嘹合分公司没有向今舟公司提出过报港申请,不存在今舟公司拒绝转运船舶和转运油品的情况,是嘹合分公司自己的原因造成没有完成提取油品的工作,和今舟公司无关。”
“好,这个案子你还有别的想法吗?”
“我想今舟公司应该提起一个反诉!”
“嗯?咋个反诉法?”
“我打算提出四个反诉请求!”
“第一个?”
“请求法院判令嘹合分公司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起到实际清空储油罐那天为止的逾期储油罐占用费,按每天仓储费用12万元计算,暂时计算到2019年3月31日逾期储油罐占用费是9840万元。”
“第二个?”
“嘹合分公司支付从2017年2月1日起到实际付清逾期储油罐占用费那天为止的逾期储油罐占用费的利息,按月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时计算到2019年3月31日已经发生的逾期仓储费利息是5170729.15元。”
“第三个?”
“嘹合分公司赔偿逾期清空储油罐给今舟公司造成的损失500万元。”
“第四个?”
“嘹合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执行费等一切实际发生的诉讼费用。”
“理由呢?”
“嘹合分公司在起诉状中提到的《来料中转仓储合同》在2016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关于油品交付保管的事项,嘹合分公司和然工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而且2017年嘹合分公司和然工公司并没有签订新的合同,经过然工公司多次催促,嘹合分公司仍然没有完成提取油品的工作,造成油品滞留在然工公司的储油罐当中,因此才产生了纠纷。”
“然工公司是不是已经起诉咱们了?”
“是的,然工公司要求今舟公司支付同一批油品所产生的储油罐占用费9840万元、利息5170729.15元、损失500万元,合计108570729.15元。嘹合分公司违反合同以及法律规定,没有完成提取油品的工作,应当承担相应的储油罐占用费,现在储油罐所有权人然工公司已经针对相应损失向今舟公司提起了诉讼,如果嘹合分公司要达到提取油品的目的,就必须向然工公司支付储油罐占用费,因此今舟公司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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