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然工比我们有钱”:今舟的策略,我压根儿就琢磨不出来(十一)

发表时间:2023-09-2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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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迪根一拍大腿说:“好!就这么办!”

 

法律顾问代理今舟公司提起反诉后,浦帆代理嘹合分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反诉答辩状。

 

法律顾问拿着嘹合分公司的反诉答辩状向戈迪根汇报情况:“戈总好!”

 

“我听说,嘹合分公司针对咱们的反诉答辩了?”

 

“是的。”

 

“咋说的?”

 

“分五点说的。”

 

“第一点?”

 

“2016年7月签订的《来料中转仓储合同》是港口作业合同,不是仓储合同或者保管合同。”

 

“第二点?”

 

“嘹合分公司的剩余油品没有转运,就没有发生转运费用,今舟公司没有权利索取所谓的仓储费。”

 

“第三点?”

 

“四座储油罐中的存油数量高于嘹合分公司交付的数量927吨多,这个事实说明,四座储油罐存在继续存储和经营案外他人油品的事实,今舟公司的储油罐没有因为嘹合分公司的占用遭受损失,今舟公司有责任举证证明具体占用储油罐的实际时间和数量,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浦帆还挺会琢磨的!第四点?”

 

“今舟公司对嘹合分公司不享有到期债权,也丧失了对剩余油品的占有,不成立留置权。嘹合分公司与今舟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今舟公司有减损的义务,对于今舟公司未履行减损义务产生的额外损失,应当由今舟公司承担。”

 

“长本事了啊!第五点?”

 

“即便今舟公司享有留置权,留置剩余油品的行为也不适当,存在滥用留置权的违法行为。2017年4月28日以后剩余油品的储存费用不应当由嘹合分公司承担。”

 

“你打算咋应对呀?”

 

“我打算向法院提个申请!”

 

“申请啥?”

 

“做评估!”

 

“好!就这么办!”

 

2019年9月28日,经今舟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了评估报告。

 

这份评估报告采取市场法进行评估,原则上在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的期限内有效。

 

浦帆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鉴定人就评估报告出庭接受询问时,当庭陈述:这份评估报告和另案的评估报告,虽然案号和案件的当事人不同,但是项目相同,两个报告的评估过程、选取的案例和评估结论都是一致的。

 

鉴定人当庭出示了评估报告所选取的四个案例的底稿材料,显示:这份评估报告选取的四个案例与另案评估报告中的四个案例相同。

 

此后,资产评估事务所针对选取案例的情况向法院作出了《评估报告的补充及修正说明》,并附上了选取的四个案例。

 

案例一为《关于原油期货交割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仓储费用为人民币每桶每天0.2元。

 

案例二为最近港口货物堆存保管费用,油品为每吨每天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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