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然工比我们有钱”:今舟的策略,我压根儿就琢磨不出来(十二)

发表时间:2023-09-27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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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为案外石化公司,油品存放时间大于120天的费用,每立方米每天0.6元,堆存费用计算基数为储油罐的容积,即1万立方米。

 

案例四为案外仓储公司仓储费用标准,从第31天起每吨每天1元。

 

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案例一中的“桶”为国际通用的计量单位,即“美制桶”,是一种体积计量单位。

 

尖殷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出具的《岸罐重量证书》中的“公吨”与中国的计量单位“吨”的意思表示相同。

 

长时间的等待后,浦帆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宣判传票。

 

宣判时,法官读道:“……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嘹合分公司与今舟公司签订的《来料中转仓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部分油品未能及时提走而导致的提取油品与支付剩余油品超期占用费之间发生的纠纷。案由应为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

 

听到这里,浦帆想:“管他什么纠纷呢,只要结果对嘹合分公司有利就行。”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虽然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的名称里含有‘保管合同’字样,但其内容更符合仓储合同的定义,故案涉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章关于仓储合同的规定,该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第十九章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

 

听到这里,浦帆想:“刚才不是说案由是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吗?咋又符合仓储合同定义了呢?”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根据嘹合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今舟公司的答辩意见、今舟公司的反诉请求、嘹合分公司的反诉答辩意见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当庭陈述,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嘹合分公司与今舟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嘹合分公司与今舟公司损失的责任承担;三、储油罐占用费区间平均日单价的确定。本院认定如下:一、嘹合分公司与今舟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听到这里,浦帆想:“先听听这第一点法院是咋说的。”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嘹合分公司与今舟公司签订的《来料中转仓储合同》和关于《来料中转仓储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形成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据此形成的港口货物保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听到这里,浦帆想:“这个法条我看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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