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然工比我们有钱”:今舟的策略,我压根儿就琢磨不出来(十三)
发表时间:2023-09-2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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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来料中转仓储合同》约定的生效日为签字日,因该合同未记载签字时间,故本院认定其成立时间应为嘹合分公司第一批案涉油品的交付时间,即2016年7月31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于合同主体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应当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合同目的、是否实际履行以及产生争议的法律事实来确定。”
听到这里,浦帆想:“这话倒是不错。”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首先,嘹合分公司与今舟公司签订的《来料中转仓储合同》是为了仓储案涉油品,虽然每吨60元的包干费用中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仓储费、货物港务费,但合同主要是对油品到站的交接入罐、储油罐的提供及标准要求、油品存储的数量和质量要求、收费项目及结算方式、储油罐底油的清理及欠付费用的处分等方面进行的约定,在港口作业方面并未进行约定。”
听到这里,浦帆想:“这话也对。”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该合同的内容符合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关于‘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的规定。同时,今舟公司为仓储案涉油品与然工公司在同一期间签订了《汽油和柴油仓储中转合同》,其内容除包括仓储费及库区配套设施操作费用在内的每吨30元包干费用与案涉合同不同之外,其他条款均是依案涉合同的约定原则进行约定的。”
听到这里,浦帆想:“戈迪根真黑,挣我们翻倍的钱!”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由此可见,嘹合分公司与今舟公司签订《来料中转仓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仓储案涉油品,该合同的签订使嘹合分公司与今舟公司形成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嘹合分公司为存货人,今舟公司为保管人。”
听到这里,浦帆想:“分析得头头是道。”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另外,嘹合分公司为出口存储在案涉储油罐中的成品油,在装船作业前分别和今舟公司签订了五份单船《港口作业合同》,对港口作业事宜进行了相关的约定,且双方在案涉油品装船、靠泊、离港等作业过程中未产生纠纷。”
听到这里,浦帆想:“这部分确实没有纠纷。”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产生的纠纷是在《来料中转仓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由于嘹合分公司部分油品未能及时提走而导致的后期提取油品与储油罐超期占用费之间的纠纷,属于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而非嘹合分公司主张的港口作业合同纠纷。”
听到这里,浦帆想:“没采纳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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