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然工比我们有钱”:今舟的策略,我压根儿就琢磨不出来(十六)

发表时间:2023-10-0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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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然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给今舟公司用于存储嘹合分公司油品的储油罐为1号汽油罐、2号汽油罐、20号柴油罐,即截止2016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进入1号汽油罐、2号汽油罐、20号柴油罐的嘹合分公司油品与今舟公司有关,今舟公司是上述油品的保管人,嘹合分公司有权基于存货人的身份要求今舟公司返还其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入至1号汽油罐、2号汽油罐、20号柴油罐的剩余油品。”

 

听到这里,浦帆想:“还好。”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嘹合分公司在提取油罐内油品的同时应当向今舟公司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听到这里,浦帆想:“唉!还是没说支付多少保管费!”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案涉油品的具体返还数量如下:关于1号汽油罐。该储油罐截止到2016年10月28日由油轮最后一次出油后的罐余量为2241.011吨,该部分剩余油品的存货人及所有权人系嘹合分公司,保管人系今舟公司,一直存放于1号汽油罐中,今舟公司应当承担该部分油品的返还义务。”

 

听到这里,浦帆想:“确定了一部分。”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2017年1月11日至1月13日,嘹合分公司向该储油罐存入的2247.458吨汽油,系在嘹合分公司与今舟公司签订的《来料中转仓储合同》及今舟公司与然工公司签订的《汽油和柴油仓储中转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入的。”

 

听到这里,浦帆想:“这是对的。”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嘹合分公司在该油品交付前,未按《来料中转仓储合同》有关‘嘹合分公司需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今舟公司是否续约,如果续约应当及时签订新合同’的约定,提前通知今舟公司其有续签新合同的意向;油品的交付今舟公司亦未参与,系嘹合分公司与然工公司直接对接;事后今舟公司亦未作出对上述油品承担保管人义务的意思表示,故上述油品与今舟公司无关,今舟公司不应当承担上述油品的返还义务。”

 

听到这里,浦帆想:“这就不对了嘛!”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关于2号汽油罐。该储油罐截止到2016年11月6日最后一次进油后罐余量为6728.538吨,一直存储于2号汽油罐中,该部分油品的存货人及所有权人系嘹合分公司,保管人系今舟公司,今舟公司对该储油罐中存储的汽油应当承担返还义务。经尖殷公司于2019年9月3日现场勘验后出具的《岸罐计量报告》记载,该储油罐内库存油量为6691.131吨,较2016年11月6日进油后的末次检验结果减少37.407吨。”

 

听到这里,浦帆想:“确实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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