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然工比我们有钱”:今舟的策略,我压根儿就琢磨不出来(十七)

发表时间:2023-10-02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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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因油品具有挥发性,在相差近三年的时间条件下,37.407吨的差值变化属于合理情况,不存在今舟公司在嘹合分公司油品超期存储期间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情形,故今舟公司应当承担2号汽油罐中6691.131吨汽油的返还义务。”

 

听到这里,浦帆想:“又少了30多吨的货!”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关于20号柴油罐。该储油罐截止到2016年12月25日由油轮最后一次出油后罐余量为2124.615吨,该部分剩余柴油的存货人及所有权人系嘹合分公司,保管人系今舟公司,2017年1月31日前,然工公司为存储忠司公司的内贸柴油将20号柴油罐中嘹合分公司的柴油移至21号柴油罐中1932.946吨,嘹合分公司对此行为事先不知情,事后亦未追认,但在2017年3月7日的协调会后其对然工公司的移罐行为应已知情。”

 

听到这里,浦帆想:“听后面咋说吧。”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虽然该移罐行为系然工公司擅自所为,今舟公司事先并不知情,但移罐所涉及的油品系嘹合分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期间存储至20号柴油罐中的,今舟公司作为上述油品的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关于‘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今舟公司应当承担嘹合分公司在合同期间存入20号柴油罐中2124.615吨柴油的返还义务。”

 

听到这里,浦帆想:“这还差不多。”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21号柴油罐,不在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嘹合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9日至10月30日存储至罐内的2622.895吨油品与今舟公司无关,嘹合分公司无权向今舟公司主张返还该部分油品,对此今舟公司亦不应承担该部分油品的返还义务。”

 

听到这里,浦帆想:“这部分确实不在合同内。”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但对于然工公司自20号柴油罐移至21号柴油罐中的1932.946吨柴油,今舟公司作为保管人的法律地位未因此发生变化,该部分柴油应当由今舟公司负责返还,返还数量包含在原存储至20号柴油罐中的2124.615吨柴油之内。综上,今舟公司应当向嘹合分公司承担11056.757吨成品油,其中汽油8932.142吨、柴油2124.615吨的返还义务,返还数量分别以汽油8932.142吨、柴油2124.615吨为基数的合理损耗范围内即可。”

 

听到这里,浦帆想:“啥叫合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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