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然工比我们有钱”:今舟的策略,我压根儿就琢磨不出来(十八)

发表时间:2023-10-0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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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二、关于嘹合分公司货值101217472.39元的给付及其利息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条和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嘹合分公司作为案涉油品的所有权人和存货人,应当在提取油品的同时向今舟公司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在嘹合分公司不履行其相应义务或不能确定其能否依法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向今舟公司主张其不能提取油品的相关货值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听到这里,浦帆想:“坏了!”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听到这里,浦帆想:“我还没看过这个条款。”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造成案涉油品超期存储的责任在于嘹合分公司,是其既未按合同约定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将是否续约问题告知今舟公司,又在今舟公司将然工公司2016年12月12日、12月14日连续两次催告提取油品的函件及时转给嘹合分公司的情况下,仍未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将剩余油品提走,导致案涉油品超期占用储油罐至今。”

 

听到这里,浦帆想:“全成嘹合分公司的责任了。”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今舟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嘹合分公司要求今舟公司承担其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听到这里,浦帆想:“今舟公司一点责任没有!”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三、关于嘹合分公司主张1万吨汽油的265万元损失。”

 

听到这里,浦帆想:“看这部分损失咋判。”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嘹合分公司作为案涉油品的存货人,虽然在2017年4月27日分别向今舟公司和然工公司发函,表示其有提取油品的意向,但发函后并未向今舟公司提出具体的提取油品申请,亦未将提取油品所需的相关手续申报信息以及到港提取油品船舶和汽油出口国家等信息告知今舟公司或者然工公司,不存在今舟公司阻碍其提取油品或者不配合其提取油品的行为,今舟公司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听到这里,浦帆想:“又不承担责任!”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嘹合分公司提交的两份《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所附汽油出厂价格表,只能证明汽油价格在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其记载期间内的变化,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失实际发生。故嘹合分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听到这里,浦帆想:“又一个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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