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然工比我们有钱”:今舟的策略,我压根儿就琢磨不出来(十九)
发表时间:2023-10-0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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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四、关于今舟公司主张的2017年1月1日后逾期储油罐占用费损失。根据嘹合分公司与今舟公司签订的《来料中转仓储合同》,然工公司与今舟公司签订的《汽油和柴油仓储中转合同》的约定,然工公司向今舟公司出具的《关于油库商务洽谈的承诺》所记载的内容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今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所有权为然工公司的1号汽油罐、2号汽油罐、20号柴油罐给嘹合分公司存储案涉油品。”
听到这里,浦帆想:“这是对的。”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截止2016年12月31日进入1号汽油罐、2号汽油罐、20号柴油罐的嘹合分公司油品符合《来料中转仓储合同》的相关约定,嘹合分公司为存货人、今舟公司为保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对于相关剩余油品今舟公司依然具有保管人的法律地位,嘹合分公司作为存货人应当赔偿今舟公司因油品超期占用储油罐造成的合理损失。”
听到这里,浦帆想:“反诉也悬了!”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21号柴油罐与今舟公司无关,今舟公司不应当承担该储油罐被超期占用期间的损失赔偿责任;2017年1月1日后进入1号汽油罐和20号柴油罐的油品亦与今舟公司无关,今舟公司亦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
听到这里,浦帆想:“这些不是说过了吗?”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21号柴油罐不是合同约定的油品储油罐,且嘹合分公司已向今舟公司出具《保证函》,并承诺由21号柴油罐引发的任何问题与今舟公司无关,今舟公司不承担该储油罐造成的任何问题,故今舟公司不是21号柴油罐中的2622.895吨柴油的保管人,无权要求嘹合分公司对其承担该储油罐的逾期油罐占用费。”
听到这里,浦帆想:“还好!还好!”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2017年1月11日至1月13日后进入1号汽油罐的嘹合分公司油品,是嘹合分公司在与今舟公司《来料中转仓储合同》期限届满后,新合同并未签订的情况下直接向然工公司交付的,且今舟公司对上述油品并未作出承担保管义务的意思表示,故今舟公司无权要求嘹合分公司对其承担上述油品的逾期储油罐占用费。”
听到这里,浦帆想:“看来反诉能赢。”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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