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然工比我们有钱”:今舟的策略,我压根儿就琢磨不出来(二十一)
发表时间:2023-10-0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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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嘹合分公司系通过其与今舟公司签订的《来料中转仓储合同》和然工公司与今舟公司签订的《汽油和柴油仓储中转合同》,直接将案涉油品存入然工公司所有的三座储油罐,今舟公司未实际占有嘹合分公司的油品,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未成立,不存在今舟公司超出合理范围留置案涉油品的情况。”
听到这里,浦帆想:“不知是吉是凶?”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嘹合分公司在2017年4月27日向今舟公司发函表示其有提取油品的意向后,亦未将相关手续申报所需的信息以及提取油品船舶和汽油出口国家等信息告知今舟公司或者然工公司,亦不存在今舟公司阻止然工公司放货或者不配合嘹合分公司提取油品的情形。”
听到这里,浦帆想:“听着不像好话。”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2017年5月23日,嘹合分公司向今舟公司发函,通知今舟公司全力配合其在一个月内,即在2017年6月25日前将仓储于今舟公司的所有油品全部提走,如果今舟公司不配合导致逾期,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今舟公司承担,但是嘹合分公司在发函后仍然一直未将相关手续申报所需的信息或者具体提取油品的时间、提取油品的船舶等信息告知今舟公司,亦未提及其对超期存储油品所产生的费用如何给付的问题。”
听到这里,浦帆想:“没有这些就不行?”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另外,在嘹合分公司针对案涉纠纷的两次诉讼过程中,今舟公司亦均明确表示同意嘹合分公司提取油品,但是嘹合分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仓储费用,不存在今舟公司不同意提取油品,不配合提取油品的情况。”
听到这里,浦帆想:“他们又没错。”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因此,案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嘹合分公司超期存储的油品未能提走的责任不在于今舟公司,在于嘹合分公司怠于履行相关义务所致,其应当就《来料中转仓储合同》履行期限内存入1号汽油罐、2号汽油罐、20号柴油罐的剩余油品承担逾期储油罐占用费的给付责任。”
听到这里,浦帆想:“说了好几次了。”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根据嘹合分公司代理人浦帆当庭陈述,嘹合分公司的油品都是按照用户给的指标进行加工调整的,比较特殊,不能和别人混油,担心引起质量纠纷和国际影响。在案涉油品超期存储期间,今舟公司未使用相关储油罐的剩余罐容混存其他油品,符合所储存的油品不能和第三方油品混油的要求,由此产生的损失嘹合分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听到这里,浦帆想:“专罐专用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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