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然工比我们有钱”:今舟的策略,我压根儿就琢磨不出来(二十二)

发表时间:2023-10-07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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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但是因为案涉储油罐的所有权人系然工公司,与今舟公司有关的部分储油罐在案涉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嘹合分公司再次自行进油和然工公司为其他主体储存油品的情形,故对今舟公司要求嘹合分公司均以整罐罐容为基数进行赔偿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需根据庭审查明的各储油罐的不同情形,分别界定各储油罐被超期占用后的合理损失。”

 

听到这里,浦帆想:“听听每个罐是咋个赔法。”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关于1号汽油罐。根据尖殷公司经2019年9月3日现场勘验后出具的《岸罐计量报告》上记载的1号汽油罐库存油量,比合同期内的罐余量与2017年后的进油量之和多出925.353吨,即5430.009吨减4504.656吨等于925.353吨。”

 

听到这里,浦帆想:“这个数字应该是对的。”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对此,储油罐所有权人然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今舟公司或者嘹合分公司是上述多出部分油品的存货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1号汽油罐存在内拱或外部凹陷等影响罐内油品测量数据的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听到这里,浦帆想:“然工公司也有责任?嘹合分公司并没起诉他们呀!”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另外,虽然今舟公司作为保管人的2241.011吨汽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0日,单独占用1号汽油罐,但是按照油品仓储行业的正常经营习惯,10天很难形成一个保管周期,因此,今舟公司作为1号汽油罐中2241.011吨汽油的保管人,仅有权对嘹合分公司主张2241.011吨汽油的超期占用费损失,无权要求嘹合分公司按整罐罐容标准承担1号汽油罐的储油罐逾期占用费。”

 

听到这里,浦帆想:“这还好一点。”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根据尖殷公司出具的《岸罐重量证书》和《岸罐计量报告》记载,1号汽油罐的汽油密度为每立方米743.3千克。由此可以计算出1号汽油罐中2241.011吨汽油的体积为3014.95立方米,即2241.011吨除以743.3千克等于3014.95立方米。”

 

听到这里,浦帆想:“算术是对的。”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据此,嘹合分公司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起,以3014.95立方米为基数,按照本院综合确定的油罐占用费的区间平均日单价,即每天每立方米仓储费的金额给付今舟公司因1号汽油罐被超期占用产生的合理损失。”

 

听到这里,浦帆想:“接着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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