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然工比我们有钱”:今舟的策略,我压根儿就琢磨不出来(二十三)
发表时间:2023-10-0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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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关于2号汽油罐。该储油罐截止到2016年11月6日最后一次进油后罐余量为6728.538吨,一直存储于2号汽油罐中,该部分剩余油品的存货人及所有权人系嘹合分公司,保管人系今舟公司。经尖殷公司于2019年9月3日现场勘验后出具的《岸罐计量报告》记载,该储油罐内库存油量为6691.131吨,较2016年11月6日进油后的末次检验结果减少37.407吨。”
听到这里,浦帆想:“这个数字是对的。”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因为油品具有挥发性,在相差近三年的时间条件下,37.407吨的差值变化属于合理情况,不存在今舟公司在嘹合分公司油品的超期存储期间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情况,亦可以推断自2017年1月1日后该储油罐不存在为其他存货人存储油品的情形,嘹合分公司应当按照整罐罐容承担因为2号汽油罐被超期占用产生的合理损失。”
听到这里,浦帆想:“整罐没跑了!”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因为自2016年12月12日开始,然工公司连续两次向今舟公司发函,明确告知今舟公司如果不在合同终止前将储油罐内的存油提走,然工公司将按照每天每吨1元的标准,以整罐2万立方米罐容为基数收取仓储费用,今舟公司作为案涉部分油品的保管人亦将然工公司发给今舟公司的相关函件,连同今舟公司向嘹合分公司的告知函件均及时发给了嘹合分公司。”
听到这里,浦帆想:“确实发过。”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此种情形下,作为三方两个合同中负责油品品质和质量检验的油品所有权人嘹合分公司,从未向今舟公司或者然工公司告知或者指示过案涉油品可以与其他存货人的油品混油仓储,或者与嘹合分公司不同批次的同一种类油品可以混储,结合嘹合分公司代理人浦帆的当庭陈述,案涉嘹合分公司油品具有特殊性,不能混油,否则有出现质量纠纷和国际影响的可能性,今舟公司用单个储油罐对油品进行保管,并无不当。”
听到这里,浦帆想:“法院就没认定他们不当过。”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听到这里,浦帆想:“没学过这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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