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然工比我们有钱”:今舟的策略,我压根儿就琢磨不出来(二十四)

发表时间:2023-10-0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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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就本案关于超期占用储油罐的损失赔偿计算基数,虽无法定,但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有对超期仓储油品加倍收费的案例,也有对超期仓储油品按整罐容积收费的案例,可以确认在油品仓储行业中存在对超期仓储油品按照整罐容积收费或者加倍收费等带有罚则性质的收费习惯。”

 

听到这里,浦帆想:“哇!认定这是收费习惯就不妙啦!”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所以,对今舟公司要求嘹合分公司按整罐罐容承担2号汽油罐被超期占用的合理损失,本院应予支持。据此,嘹合分公司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起,以2万立方米为基数,按照本院综合确定的油罐占用费的区间平均日单价,即每天每立方米仓储费金额给付今舟公司因2号汽油罐被超期占用的合理损失。”

 

听到这里,浦帆想:“又得赔一笔!”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关于20号柴油罐。根据尖殷公司经2019年9月3日现场勘验后出具的《岸罐计量报告》记载,20号柴油罐内库存油量为242.583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听到这里,浦帆想:“又是一个新法条。”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案涉储油罐所有权人然工公司为存储忠司公司的油品于2017年1月31日前将20号柴油罐中的1932.946吨柴油移至21号柴油罐中,移出后20号柴油罐中的余油为191.669吨。”

 

听到这里,浦帆想:“这个数是对的。”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从对嘹合分公司和忠司公司的油品质量负责和履行法定的减损义务角度出发,然工公司均应当将20号柴油罐清空后再存储忠司公司的内贸柴油,不应当让嘹合分公司的191.669吨外贸柴油继续留在罐中,导致忠司公司5635.153吨内贸油混入其中,混油后的油品品质是否还能保持原嘹合分公司外贸柴油的指标,不得而知。”

 

听到这里,浦帆想:“的确如此!”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且海关口岸监管处于2017年2月7日已经审批通过然工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提出的20号柴油罐由外贸储油罐转为内贸储油罐的申请,即自该日起20号柴油罐已不再具有存储嘹合分公司外贸柴油的条件,然工公司完全可以利用20号柴油罐开展正常存储内贸柴油的经营活动,不应当将该储油罐闲置,导致损失扩大。”

 

听到这里,浦帆想:“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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