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然工比我们有钱”:今舟的策略,我压根儿就琢磨不出来(三十三)

发表时间:2023-10-1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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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分析道:“嘹合分公司和今舟公司在《来料中转仓储合同》及补充协议当中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我知道。”

 

“虽然今舟公司主张,他们并不是案涉油品的仓储人,而且《来料中转仓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内容也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今舟公司并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且今舟公司按照《来料中转仓储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收取了嘹合分公司支付的已经装船出运油品的港口作业仓储费用,也向嘹合分公司开具了发票,因此我估计二审法院对今舟公司的这种主张不太可能采信。”

 

“好的。”

 

“因为嘹合分公司是《来料中转仓储合同》的存货人,也是案涉油品的所有人,所以嘹合分公司应当按照《来料中转仓储合同》的约定履行存货人的合同义务。”

 

“我知道。”

 

“因为今舟公司按照《来料中转仓储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租用了符合条件的储油罐,实际上出租案涉储油罐的油罐所有人然工公司也收取并且储存了嘹合分公司交付的油品,并且按照约定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将仓储的部分油品交付给了嘹合分公司指定的船舶,所以今舟公司有权按照《来料中转仓储合同》的约定收取约定的费用。嘹合分公司作为《来料中转仓储合同》的存货人也有义务按照约定向今舟公司支付费用。”

 

“我知道。”

 

“因为今舟公司和嘹合分公司在《来料中转仓储合同》当中约定了合同的有效期,也约定了结算方式是包干费用每吨60元,而且然工公司按照和今舟公司之间的约定为案涉油品提供了符合条件的储油罐并且接收了油品进行仓储,所以即便仓储到然工公司储油罐当中的油品没有在《来料中转仓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全部提走,存货人嘹合分公司也应当按照约定向今舟公司支付存储在然工公司储油罐当中油品的相关费用。”

 

“我知道。”

 

“虽然《来料中转仓储合同》当中约定的包干费用每吨60元包括仓储费、港杂费和配套操作费,但是嘹合分公司没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将存储在案涉储油罐内的油品出口运输,导致今舟公司不能为案涉油品进行港口作业,相应的港口作业收益落空。所以嘹合分公司仍然应当按照包干费用每吨60元的标准向今舟公司支付案涉油品的合同费用。”

 

“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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