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然工比我们有钱”:今舟的策略,我压根儿就琢磨不出来(三十五)

发表时间:2023-10-20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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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剖释道:“因为2017年5月23日,嘹合分公司向今舟公司发函,通知今舟公司从嘹合分公司发函之日起全力配合嘹合分公司在一个月内,也就是在2017年6月25日之前将油品全部提走;如果今舟公司不配合导致逾期,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今舟公司承担。”

 

“是的。”

 

“而2017年5月31日,因为今舟公司把嘹合分公司发给今舟公司的函件转给了然工公司,所以然工公司针对2017年5月23日的函件向今舟公司和嘹合分公司发出了复函,要求今舟公司和嘹合分公司按照然工公司提出的收费标准支付全部费用,在签订新的合同前,然工公司有权停止一切作业。”

 

“是的。”

 

“而且2017年9月28日,然工公司向今舟公司出具了《确认函》,承认现在然工公司储油罐内油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是嘹合分公司,和今舟公司无关,请货权人嘹合分公司对然工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所以,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然工公司在接到今舟公司转交给然工公司的案涉货物所有人嘹合分公司提货要求的时候,明确表示如果不按照然工公司的要求签订新的合同,然工公司就不放货。”

 

“没错!”

 

“今舟公司作为和然工公司签订《汽油和柴油仓储中转合同》的存货人,在然工公司不履行放货义务的情况下,不及时采取措施协调放货,明显违反了仓储人应当按照约定放货的合同义务和法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嘹合分公司应当向今舟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25日逾期提货期间的仓储费6万元乘以176天等于1056万元就可以了。”

 

“哇!少了1000多万啊!”

 

“至于您刚才所说的可以提供《市场评估报告》,证明今舟公司主张的仓储费过高,今舟公司拒绝嘹合分公司要求提取1万吨油品违约。因为《市场评估报告》是嘹合分公司在原审判决宣判以后单方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即便可以体现相关市场的油品仓储价格,也不能证明嘹合分公司和今舟公司签订《来料中转仓储合同》约定的包干费用过高,当然也不能证明今舟公司要求嘹合分公司支付的逾期提货仓储费用过高。”

 

“好吧。”

 

“另外,虽然嘹合分公司在2017年4月28日向今舟公司发函要求提取油品1万吨,但是嘹合分公司的这次发函行为和嘹合分公司之前直接和然工公司对接提取油品的交易习惯并不相符,而且嘹合分公司在发函以后并没有通知今舟公司具体的提取油品的信息,而是在2017年5月23日直接发函要求返还全部油品,因此原判没有认定今舟公司拒绝嘹合分公司要求提取1万吨油品违约,没什么不妥之处。”

 

“是这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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