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都10天了,还没想出办法来吗?赶紧找“讼师营业厅”吧(七)
发表时间:2023-01-0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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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胥山叹了口气。
“评估报告中提到的车位是否全部无法使用,以及一令公司是否对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一令公司均未提交证据佐证。此外,地下车库的车位是否能够正常出租、金额如何确定,尚需要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判断,无法单一衡量,因此本院对评估报告结论中的金额1244400元不予采信,对一令公司依据该评估报告主张的间接损失本院亦不予支持。第三点完毕。”
“关于咱们公司要求忠欢公司承担损失10%的责任,依据充不充分,法院咋说的?”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忠欢公司作为市场及小区工程监理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受一令公司委托对市场及小区工程进行监理,应当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正确!”
“本案市场及小区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减薄原定的地下室底板结构厚度,减少、减小配筋,减薄防水卷材厚度,取消两道水泥砂浆层等施工质量问题,中途通过《技术核定单》变更设计,而且施工单位参顶公司按照此份无效的《技术核定单》施工等情形……”
“有戏!”
“……同时市场及小区工程底板设计结构厚度为200毫米,本来已经不满足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关于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毫米的规定,对上述所列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形,监理单位忠欢公司只于2007年1月10日作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参顶公司提供有关变更手续,并且作出如果没有相应变更手续擅自施工,对施工结果不予认可的告知……”
“走形式!”
“……但是除此以外,忠欢公司并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要求施工单位参顶公司停工、整改、返工或者提出其他合理化建议,没有报告建设单位一令公司要求参顶公司予以改正。忠欢公司作为专业监理单位,及时发现施工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并且向一令公司作出汇报、要求参顶公司改正是其监理的权利,也是重要的义务……”
“这话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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