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都10天了,还没想出办法来吗?赶紧找“讼师营业厅”吧(十)
发表时间:2023-01-0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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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梦代表忠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亦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忠欢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一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一令公司承担。
忠欢公司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有五点。
一、忠欢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尽到了监理职责,忠欢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认定忠欢公司承担责任,是基于鉴定人员认为《技术核定单》中监理单位一栏的内容由忠欢公司监理人员书写并签名确认,据此得出“监理工作存在一定失误”的结论,这是不客观的。
二、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内容是地下车库渗水和漏水的原因,但是鉴定报告超越了委托的范围,直接对本来应当由法院认定的各方责任在鉴定报告中直接予以认定,故不能仅依据鉴定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便认定忠欢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一令公司绕开忠欢公司对工程予以变更,忠欢公司发现施工变更后向施工单位参顶公司发出了监理通知单,忠欢公司尽到了监理职责,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与承包人参顶公司串通给委托人一令公司或者工程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适用情形是在施工过程中,而本案监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应该适用这条约定,即使忠欢公司在施工中存在失误,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如果因为忠欢公司的过失造成一令公司经济损失,累计赔偿的总额也不应该超过监理报酬总额。本案忠欢公司共计收到的监理费只有55000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一审法院以远远超过忠欢公司收到的监理费金额认定忠欢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超出了忠欢公司订立合同时可能预见到的给合同相对方一令公司造成的损失金额。
一令公司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忠欢公司在监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失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忠欢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一令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两份新证据。
一、2008年6至7月一令公司购买两台抽水泵的发票和收据,合计金额1180元,证明一令公司为了解决地下车库渗水和漏水问题而购买了抽水设备。
二、一令公司与消防工程公司签订的视频监控施工合同,证明地下车库2019年才开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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