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都10天了,还没想出办法来吗?赶紧找“讼师营业厅”吧(十二)

发表时间:2023-01-0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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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向下轻读:“一令公司投资修建的市场及小区地下车库存在严重的渗水和漏水问题,市场及小区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经过鉴定,需要重新设计并且施工,重新施工的工程造价费用为1835986.46元,修复费用属于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第二点?”

 

“根据技术鉴定报告,渗水和漏水问题是否严重,需要分时节、时段、位置和地势,一令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支出139956元的合理性,但是因为地下车库存在渗水和漏水问题,一令公司购买抽水设备并安排人员抽水的工资及电费的支出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应当计算在损失之内。后面法院又分四个小点来解释。”

 

“第一个小点?”

 

“关于抽水设备,一令公司购买了两台抽水泵,支出1180元属于损失的一部分。”

 

“第二个小点?”

 

“关于损失的合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有这个规定。”

 

“地下车库渗水和漏水问题从2008年起出现,一令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2011年1月的技术鉴定报告明确了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2014年8月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确定了修复费用的金额。一令公司应当在2014年及时完成修复,防止损失扩大,本院酌情考虑抽水的合理期限应当自2008年起计算至2014年止,共计7年。第二个小点完毕。”

 

“第三个小点?”

 

“关于电费支出,本院酌情考虑每年在丰水期计取两个月的抽水时间,每年计算电费支出约900元,7年共计6300元。”

 

“第四个小点?”

 

“关于抽水人员的工资,结合一令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本院酌情考虑按照每月1000元,每年计算两个月,计算7年,共计14000元。综上所述,本院综合考虑自2008年至2014年7年期间,一令公司购买抽水设备以及设备的维修更换、人员工资和电费的支出共计25000元属于损失的一部分。”

 

“第三点?”

 

“一令公司主张的车库租金1244400元,一令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因为地下车库的渗水和漏水问题致使车库无法使用,且地下车库的渗水和漏水问题是地下车库未能出租并且收取租金的唯一原因,故本院对一令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主张的车库租金损失1244400元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确认因为工程质量问题给一令公司造成的损失为1860986.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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