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都10天了,还没想出办法来吗?赶紧找“讼师营业厅”吧(十三)
发表时间:2023-01-07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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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山催促道:“接着说关于忠欢公司在履行监理合同义务过程中,是不是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咋确定的问题。”
“法院分五点论述。”
“第一点?”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忠欢公司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一令公司并且要求设计人家俭公司更正。忠欢公司作为监理人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时,书面向一令公司报告。”
“第二点?”
“根据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技术鉴定报告,市场及小区地下室渗水和漏水的原因是地下室底板结构厚度、配筋、防水卷材厚度、水泥砂浆层施工方式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造成的。施工过程中,忠欢公司已经发现了地下室底板施工和施工图纸不符的问题,并且向施工单位参顶公司发送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但是未向委托人一令公司书面报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监理工作存在过失,属于违约行为。”
“第三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围之内,委托人一令公司或者承包人参顶公司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忠欢公司提出,由忠欢公司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同意。”
“2006年11月13日,施工单位参顶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提出变更地下室地板做法的《技术核定单》时,一令公司的施工代表胥山书写‘拟同意按照《技术核定单》施工”,表明参顶公司与一令公司对工程施工有修改意见,一令公司在明知地下室地板的施工变更方案是减少厚度、减小配筋的情况下,未向监理机构忠欢公司提出,存在较大的过失,与地下室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点完毕。”
“第四点?”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当委托人一令公司发现监理人忠欢公司不按照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与承包人参顶公司串通给一令公司或者工程造成损失时,一令公司有权要求忠欢公司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且要求忠欢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
“不错。”
“地下室地板施工变更方案是由施工单位参顶公司提出的修改方案,是一令公司同意情况下的变更,一令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并未发现监理人忠欢公司具有不按照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形,忠欢公司不存在应当适用监理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情况。”
“第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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