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都10天了,还没想出办法来吗?赶紧找“讼师营业厅”吧(十四)
发表时间:2023-01-0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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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接着往下读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正确。”
“本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人忠欢公司在责任期以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为忠欢公司的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一令公司的经济损失,应当向一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累计赔偿总额不应当超过监理报酬除去税金的总额。”
“嗯。”
“此约定说明,监理人忠欢公司因为过失造成委托人一令公司损失时,应当赔偿的总额不应该超过监理费55000元。55000元是忠欢公司存在过失情形下能够预见到的可能造成一令公司损失的上限。”
“啊?”胥山听到这句话时呆若木鸡!
“忠欢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就发现的问题向施工单位参顶公司提出过要求,因为在知道一令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而未向一令公司提出书面意见,存在较小的过失。根据忠欢公司履行合同中的过失行为大小,本院确定其对损失承担5%的责任。因为5%的损失金额为1860986.46元乘以5%,即93049.32元,已经超过55000元,超过部分应当由一令公司自行承担,故忠欢公司应当向一令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为55000元。”
“咋变成这样啦?”
“综上所述,一令公司和忠欢公司的上诉理由均有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因为出现新证据,本院基于新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予以改判。故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二、忠欢公司赔偿一令公司损失5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一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看着眼前的二审判决书,胥山陷入深深的懊悔之中:“南华梦跟我说过,她是因为我先上诉,她才后上诉的!没想到弄巧成拙!我亲手打开上诉‘闭火’,换来的却是……”
胥山度日如年,每天想的都是:“已经终审了!咋办呀?”
秘书实在看不下去了,提醒胥山道:“都10天了,还没想出办法来吗?赶紧找‘讼师营业厅’吧!”
“‘讼师营业厅’是啥呀?”
“‘咣咣地’厉害!”
“别让我着急!到底是啥嘛?”
“北京的一个法律服务项目!”
“终审了,还能翻过来?他们真有那么厉害?”
“已经这样了,您试试呗!”
“好!我试试!”
胥山在北京见到法经时激动地说:“我从辽宁本溪慕名而来,就是找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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