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都10天了,还没想出办法来吗?赶紧找“讼师营业厅”吧(十七)

发表时间:2023-01-11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声明:本文系作者法经(微信号fajinglawyer)原创,访问者可将本文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分享至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文的任何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胥山补充道:“两审法院也都是这样认为的。”

 

“关于忠欢公司的赔偿责任是不是应该限定在监理报酬总额55000元之内的问题。我理解,二审法院主要是引用了本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当中的一条约定,就是监理人忠欢公司在责任期之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为忠欢公司的过失造成了委托人一令公司的经济损失,应当向一令公司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该超过除去税金的监理报酬总额。”

 

“没错。”

 

“二审法院正是依据这条约定,作出了忠欢公司公仅需赔偿55000元的判决。但是经过我刚才细看,本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并不是二审法院理解的那个意思!”

 

“啊?您理解是啥意思?”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关约定的全文是:监理人忠欢公司在责任期之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为忠欢公司的过失造成了委托人一令公司的经济损失,应当向一令公司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了本合同规定的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与承包人参顶公司串通给一令公司或者工程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外,不应当超过除去税金后的监理报酬总额。”

 

“对!”

 

“除外情况指的是,合同另一条约定的,当委托人一令公司发现监理人忠欢公司不按照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者和承包人参顶公司串通给一令公司或者工程造成损失时,一令公司有权要求忠欢公司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且要求忠欢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

 

“对!”

 

“根据这些合同约定,忠欢公司只能在出现除了合同规定的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与承包人参顶公司串通给一令公司或者工程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过失导致一令公司遭受损失的情况时,才会承担不超过监理报酬总额55000元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忠欢公司存在不按照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的行为,监理报酬总额就不是赔偿责任的上限了!”

 

“原来重点在这儿!”

 

“本案当中,忠欢公司履行监理职责时疏忽大意,致使忠欢公司监理的市场及小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赔偿责任应当以实际损失1860986.46元为基础,再酌情考虑忠欢公司的其他履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所以,我认为一令公司主张忠欢公司承担实际损失10%的赔偿责任,客观合理,如果申请再审,法院有可能支持。”

 

“看来,真的有希望!”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