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都10天了,还没想出办法来吗?赶紧找“讼师营业厅”吧(十八)

发表时间:2023-01-12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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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总结道:“综合我刚才的所有分析,二审法院引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判决监理单位忠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没有注意到那条合同约定的除外情况,而除外情况属于合同的特别约定。二审法院判决以忠欢公司收取的监理费55000元作为赔偿责任上限,不符合合同的特别约定,如果一令公司申请再审,法院有可能会把这个问题弥补过来。”

 

“这招儿‘好使不’?”

 

“我能力有限,除了这招儿以外,也想不出其他更好的办法了。”

 

“反正我感觉,您的观点戳中了案子的要害!我信服您!可以签委托合同了!”

 

“再次感谢您的信任!您和承办律师协商确定一下律师服务费的金额就可以签约了。”

 

胥山代表一令公司与律所签约后,即委托承办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承办律师按照法经的思路,结合自己的想法,很快拟定了电子版的申诉书,发给胥山过目。

 

胥山打开文件,着重阅读事实及理由部分:“一、二审判决以《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在委托的工程范围之内,委托人一令公司或者承包人参顶公司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忠欢公司提出,由忠欢公司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认定一令公司存在过失……”

 

“好!有自己的想法!”胥山边想边读:“上述约定的完整内容是,为了调解委托人一令公司与和施工方参顶公司之间的争议分歧而赋予监理人忠欢公司居中调解的权利义务,是对一令公司和参顶公司有争议时的调解处理程序方面的约定,并不是指定本案中所涉及的重大技术设计变更,以及改变施工方案时应当遵守的程序。”

 

“这观点不错!”胥山继续阅读:“二、二审判决认为,一令公司在明知地下室地板的变更方案是减少厚度、减少配筋的情况下,未向监理人忠欢公司提出,存在较大过失,该认定错误。《技术核定单》本属无效,亦并非合法有效的修改方案,且变更工程设计的程序异常严格,还需要原设计单位家俭公司编制设计变更文件,重新出具施工图,不可能仅将一份《技术核定单》作为施工和监理的依据。”

 

“年轻律师也不简单嘛,呵呵!”胥山喜上眉梢地读着:“三、监理人忠欢公司本应当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履行监理合同,但是本案中,忠欢公司未能及时弥补施工质量缺陷,未能严格坚持设计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应当根据本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监理责任。故一令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看罢申诉书,胥山当即回复承办律师:“V587!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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