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公司始终不能告诉你原因(九)

发表时间:2023-05-2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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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分析道:“我刚才所说的这些规定清楚地说明,承运人享有诉讼豁免的前提条件是,货物已经在良好状况下并且在和运输凭证或者其他方法保存的记录相符的情况下交付以后,收货人在当时没有提出异议,或者收货人后来发现货物损害但是没有在十四天内提出异议。”

 

“《蒙特利尔公约》为啥这样规定呢?”

 

“这个规则的合理性在于,如果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后,收货人才发现货损,这个时候认定货损是在运输过程中的哪一个环节发生的,会存在很多疑问和争议,为了平衡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和利益,公约要求收货人在尽量短的时限以内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的通知,方便承运人查证货运期间的情况,才能及时确定货损的原因、期间和责任。”

 

“明白了。”

 

“必林公司这个案子当中,快递公司只是准备提供电子签名作为交付货物的证据,这个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快递公司完成了货物的交付环节,也就是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诉讼豁免的前提条件并没有成就,必林公司当然就不应该再按照《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诉讼豁免规则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快递公司引用《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诉讼豁免规则,妄图达到诉讼豁免的目的,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

 

“哎哟!吓我一跳,还以为连官司都打不成了呢!”

 

“下面我说说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是不是存在货物丢失、破损情况的问题。”

 

“好的。”

 

“依据咱们国家民诉法的规定,必林公司掌握的经过公证的崖玛公司仓库记录在证明效力上高于快递公司可能向法院提供的电子签名,同时考虑到快递公司提供的电子签名是快递公司自己提供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货物交付情况的话,法院很可能会确认经过公证的崖玛公司仓库记录的证明效力,而否定电子签名的效力,据此认定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丢失的情况,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希望了!”

 

“通常情况下,快递公司对于他们认可的丢失货物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每1千克货物赔偿20美元。”

 

“如果必林公司向法院提出,以这个标准计算丢失货物的赔偿金额,快递公司会提出异议吗?”

 

“应该不会,因为这是他们自己定的标准,运单有。”

 

“那么如果必林公司要求按照丢失货物重量的比例,再按照每千克20美元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法院确认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必林公司一共丢失了多少货物?”

 

“23件。”

 

“粗算下来,丢失货物的损失大概在5000美元出头儿,参考近期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丢失货物的损失大概在3万多人民币。至于运费扣减的问题,必林公司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丢失货物是成套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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