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公司始终不能告诉你原因(十一)

发表时间:2023-05-30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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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禹余粮给法经发了一条微信:“判决的结果和您预测的结果非常接近,佩服!不过,宣判时看廉明的意思,MS要上诉!”

 

不出禹余粮所料,上诉人快递公司因为和被上诉人必林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

 

承办律师收到上诉状后,组织线上电话会议协调应对思路。

 

法经直言不讳地说:“大家好!为了节省禹主管的宝贵时间,客套话就不说了。承办律师先说一说快递公司的上诉请求吧。”

 

“好的。快递公司的上诉请求有三项:第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予以改判;第二,驳回必林公司在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三,请求判令必林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简单明了。事实和理由呢?”

 

“分四点论述。第一点,一审法院认定《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了《快递公司服务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是一审法院却认为快递公司是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做出《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无效的判决。这个认定违背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法律依据。”

 

“理由呢?”

 

“格式条款是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没有和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快递公司服务协议书》是有双方签字盖章的,双方是可以进行协商的,而且协议书中的重要条款都通过文字加粗的方式进行过着重说明,从而提醒必林公司的签约人仔细阅读这些条款,充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利益。因此,《快递公司服务协议书》及其附件都不是格式条款。后面他们还举了例子。”

 

“什么例子?”

 

“协议书中约定‘异议的提出’和‘《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都采用了文字加黑加粗提醒的方式,进行了着重说明。”

 

“还有吗?”

 

“既然协议书中约定了‘异议的提出’和‘《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那么必林公司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司法人,他们的理解能力和注意义务显然应该比一般人要高出许多,他们当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异议的提出’和‘《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是存在的,他们理应去查看‘异议的提出’和‘《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的具体内容。”

 

禹余粮不满地说:“先戴高帽,后乱推理!”

 

承办律师继续说道:“如果必林公司有不明白的地方,有要求快递公司进行说明的地方,快递公司必然会按照必林公司的要求对协议书的有关条款进行说明。现在必林公司没有要求快递公司进行说明,就能证明必林公司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异议的提出’和‘《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的具体内容。”

 

“这是啥逻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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