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公司始终不能告诉你原因(十二)
发表时间:2023-05-3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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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继续宣读上诉状:“必林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异议的提出’和‘《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的具体内容,不仅没有提出异议,相反还多次要求快递公司为他们运输货物,因此必林公司是以他们积极的行为接受了‘异议的提出’和‘《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另外,一审法院只注意到协议书中加黑加粗的提示,也认可了快递公司通过字体提醒,起到了着重说明的效果,却没注意协议书中的加黑加粗字体中有两处提到了‘《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
“这种格式条款,他们不说明我根本注意不到!”
“协议书中提醒了必林公司要明白和同意,对于适用必林公司帐号并且由快递公司提供服务的每票货件,都会受到《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的约束。必林公司进一步确认,快递公司已经对《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尽了详细说明的义务。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的具体条款和内容无效,是错误的。另外,一审法院声称《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的内容极为繁复且结构复杂,并有中文和英文两个版本,是错误的。”
“这有啥错?”
“《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虽然文字比较多,因为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所以不可能文字太少,但是文字多,并不等于一审法院所声称的极为繁复且结构复杂。《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有目录,结构非常简单,分门别类地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规定,有条不紊,清晰明了。”
“一点也不清晰!”
“如果想查询《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的规定,但是又不想查看全部的内容,完全可以跳过其他内容,直接查找想查看的那部分规定,而且有关规定一般人完全可以看明白,不存在晦涩难懂的地方,因此一审法院所声称的极为繁复且结构复杂,完全不符合事实。难道说《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只有几个字或者几十个字,就符合一审法院认为有效的标准了吗?文字稍微多一些,就全部无效了吗?”
“哈哈!还用上反问句了!”
“很显然,一审法院仅仅以文字多少、内容多少来认定条款是否有效,是极其错误的。至于将存在中文和英文两个版本作为无效的理由,更是可笑!如果没有中文版,只有英文版,一审法院的理由还似乎说得过去。既然有中文版,而且快递公司交给必林公司的就是中文版,必林公司完全可以看得清楚明白,一审法院又如何得出无效的结论来呢?”
“文不对题!廉明根本没给我看过《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更别提说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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