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公司始终不能告诉你原因(十三)
发表时间:2023-06-01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声明:本文系作者法经(微信号fajinglawyer)原创,访问者可将本文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分享至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文的任何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承办律师接着读上诉状:“综上所述,快递公司已经在协议书中对《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做出了提醒,一审法院认定格式条款约定的内容无效,缺乏事实依据。此外,根据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提醒对方注意的格式条款,并不当然是一律无效的。一审法院一律认定无效,没有法律依据。第一点完毕。”
“第一点就这么长?第二点是啥?”
“一审法院直接认定崖玛公司仓库记录的证明效力,并且认为崖玛公司仓库记录的效力高于快递公司提供的电子签名,从而得出货物丢失、破损的事实,而且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必林公司提交的公证处公证的崖玛公司仓库记录和货物的丢失、破损情况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后面又分两个小点论述。”
“第一小点?”
“公证书只能证明崖玛公司仓库记录是从崖玛公司官网上打印得来这个客观事实,至于崖玛公司官网的数据和内容是不是能真实地反映库存情况,公证处没有也不可能公证证明这个事实,因为公证处没有去崖玛公司的仓库现场调查、清点。所以,这份公证书并不能公证证明崖玛公司官网记载的数据内容,也就是不能证明仓库记录本身和仓库现场库存的情况完全相同,公证书并不能证明货物存在丢失和破损。”
“公证书都不能证明,还有啥能证明呀?”
“同时,崖玛公司是必林公司的利益相关方,更加无法证明库存情况和本案货物丢失或者破损的关联性。因此,一审法院明显没有考虑到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就直接认定崖玛公司仓库记录的证明效力,认为只要有公证书就能证明货物存在丢失、破损,但是公证书并不能证明货物存在丢失和破损,一审法院却认为只要有公证书,公证书的效力就高于快递公司提供的电子签名,这是适用法律错误,明显没有依据。”
“车轱辘话来回说!”
“如果一审法院的理由成立,那么快递公司的电子签名记录也完全可以去找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电子签名是在快递公司的系统中保存和打印的,到那个时候,对于两份公证书,一审法院又如何认定哪一份的证明力更高一些呢?第一个小点完毕。”
“第二个小点?”
“崖玛公司仓库记录不仅没有显示货物丢失或者破损是由快递公司的原因造成的,相反注明是分销商的原因造成的,快递公司是承运人,很明显不是分销商,因此,崖玛公司仓库记录确认了货物丢失或者破损不是由快递公司原因造成的。一审法院过失遗漏或者故意忽略了这个重要的事实,造成认定的事实和实际不相符,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都开始怀疑法院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