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公司始终不能告诉你原因(十四)

发表时间:2023-06-02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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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持续宣读上诉状:“此外,订单的移除由必林公司向崖玛公司提出申请才能得以完成。崖玛公司仓库记录并没有排除货物丢失是必林公司漏发或者少发或者收货人、分销商弄丢等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其次,必林公司诉称丢失货物的数量是本案货件中的其中某一件或者某几件,不存在整个货件都没有收到的情况。这个情况也佐证了快递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收件人已经签收货物的事实。”

 

“牵强附会!”

 

“一审法院认为电子签名不足以证明快递公司已经完成了货物的交付环节,明显违背事实!因为必林公司自己也承认收到了货物,只不过必林公司认为丢失了一部分货物。如果收件人签收货物的时候发现货物有丢失和破损,就应当在双方约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协议书约定的异议期应当从收件人签收本案货件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外,快递公司向必林公司提供了签收的多种‘递送签名选项’,包括无指定、需要间接签收、需要直接签收、需要成年人签收等。”

 

“说这是啥意思呀?”

 

“如果必林公司没有选择签名选项,那么快递公司将会遵循标准递送流程,这些程序可能包括在没有取得签名的情况下放行货物。如果货物需要取得签名才能交货,那么必林公司就需要选择适当的递送签名选项而且支付相应的附加费。本案货件都没有选择递送签名选项,于是快递公司将货件派送到运单收件地址就算完成了派送义务,并不一定要取得签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签收单是不是有签名并不是货物交付与否的依据。”

 

“原来是绕到这儿来了。”

 

“而本案当中,快递公司要求收件人签收了涉案货件,并且向一审法院提供了电子签名,这些电子签名是货件派送的时候通过终端设备由收件人电子签收的。根据协议书的约定,电子签收视为可靠的签名,而且收货人收货的时候,通常只需要签名就可以了,在很多情况下,甚至连签名都不需要,依据收货人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就可以认为货物已经送达,不再需要其他证据了。而一审法院却认为还需要其他证据,是不正确的。”

 

“无语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了崖玛公司仓库记录的真实性以及和本案的关联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一审法院认为电子签名证据不足以证明货物交付,缺乏合理性。本案当中,快递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收件人签收时的电子签名,并主张了必林公司在超出异议期以后才提出货件丢失或者破损情况的事实,这些都能佐证本案运单中的货物已经签收的事实,如果货物没有签收,必林公司也无法提出货物异常的主张。第二点完毕。”

 

“第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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