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公司始终不能告诉你原因(十五)
发表时间:2023-06-0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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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连续宣读上诉状:“一审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返还运费6153.88元,没有依据。一审法院在另一个案件的民事判决当中已经对本案货件的运费做出过判决,减去了部分运费。现在又在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中做出要求快递公司返还运费6153.88元的判决。一审法院只是简要表述了‘本院酌情运费部分按照货物件数所占总件数的比例予以扣除计算’,并没有列明所扣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可能存在返还6153.88元运费有重复扣减的情况。”
“不存在!”
“如果在另一个案件的民事判决中已经减去了运费,那么在本案当中就不应该再返还运费了。第三点完毕。”
“第四点?”
“一审法院确认了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审理本案,但是却否认适用其中的异议条款,这是法律解读和适用错误。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有权提取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人收受托运行李或者货物而没有提出异议,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已经在良好状况下并且在和运输凭证或者其他方法保存的记录相符的情况下交付的初步证据。货物发生损失的,最迟从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日内提出异议。”
“又开始说公约了。”
“除承运人一方有欺诈的情况以外,在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不能向承运人提起诉讼。这些规定清晰地表明了权利人在收受货物以后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货物在良好状况下并且在与运输凭证相符的情况下交付的初步证据。就货物运输而言,应当出具航空货运单。本案涉案货件的运输凭证就是国际空运面单。”
“还有啥呀?”
“正确的逻辑是,收件人如果没能在签收货物之日起十四日内提出异议,就视为货物已经在良好状况下交付到运单收件的地址的初步证据。本案当中,必林公司没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异议期之内提出过索赔,因此必林公司就丧失了向快递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必林公司和收件人怠于行使提出异议的权利,属于躺在权利上睡觉的行为。”
“哇!还有比喻呢!写上诉状都写出情感来了!”
“因此,一审法院错误地解读了《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倒置了公约条款的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认为应当先由快递公司证明货物交付,将这作为适用公约条款的前提条件,对公约条款的解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除了四票的涉案货物以外,必林公司超出异议期提出货物异议,丧失了对快递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呵呵,这回还承认了另一个案子的四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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