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公司始终不能告诉你原因(十六)

发表时间:2023-06-0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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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接连宣读上诉状:“对于在异议期内提出索赔的货物,必林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货物丢失、破损,而且货物丢失是分销商的原因造成的,并不是快递公司原因造成的,因此,快递公司不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快递公司认为本案事实没有查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必林公司的诉讼主张不应当得到支持。因此,快递公司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支持快递公司的上诉请求。上诉状宣读完毕。”

 

法经询问道:“承办律师计划如何答辩?”

 

“快递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正确。我计划分四点详细答辩。”

 

“第一点?”

 

“一审法院认定《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无效正确。《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是一份独立完整的法律文件,而且是快递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和必林公司协商过的条款。快递公司只是对《快递公司服务协议书》尽到了一部分的说明提示义务,但是对于《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没有尽到任何说明和提示义务。”

 

禹余粮赞赏道:“说得好!”

 

“快递公司关于丢失、破损货物的异议应当在21个日历日内提出的主张,是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且没有对必林公司进行过提示和说明,这些格式条款无效,不应当排除必林公司的索赔权利。《快递公司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的,应当在快递公司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但是并没有说明具体的异议期。”

 

“正确!”

 

“《快递公司服务协议书》中引用的《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是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而且快递公司并没有对这些条款进行特别提示,根据咱们国家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和对方协商的条款。”

 

“不错!”

 

“合同法还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这些条款无效。最高法关于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也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当中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且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所称的‘采取合理的方式’。”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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