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公司始终不能告诉你原因(十七)

发表时间:2023-06-05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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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阐述道:“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已经尽到合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解释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并且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认定这些格式条款无效。第一点完毕。”

 

“第二点呢?”

 

“原审法院根据公证书等证据材料认定货物丢失是正确的。因为必林公司委托快递公司将货物运输到美国崖玛公司的仓库,由崖玛公司的仓库完成货物的接收,必林公司无法实际前往当地进行盘点,只能以崖玛公司仓库收货系统的显示情况来判断货物运输的情况。崖玛公司仓库和必林公司、快递公司都不存在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利害关系,崖玛公司内部系统记载的信息真实可信。”

 

“太对了!”

 

“因为快递公司的不当运输行为给必林公司造成了丢失和破损货物的运单共计有24票,必林公司提供了公证书、物流查询截图、图片等相关证据。同时,必林公司按照相同产品在崖玛公司的成交记录所载明的成交价格,计算出丢失和破损货物的市场价。根据咱们国家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快递公司就是应该赔偿!”

 

“合同法还规定,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的时候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好的。”

 

“原审判决只是支持了必林公司丢失的那部分货物的赔偿,并且按照快递公司在运单中列明的每千克20美元的标准折算,已经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第二点完毕。”

 

“第三点呢?”

 

“一审法院所扣除的运费6153.88元和另一个案件扣除的运费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另一个案件扣除的运费有对应的四份运单,因为那四份运单出现了货损,并且必林公司在异议期限内明确向快递公司提出了异议,所以另案中扣除了对应的运费。本案当中扣除的运费是针对其他运单出现的货物丢失和破损,原审判决已经明确列出了附件表格。第三点完毕。”

 

“第四点呢?”

 

“原审判决没有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14天期限是正确的。《快递公司标准货运条款》规定的期限是21天或者9个月内提出异议,必林公司在快递公司所提出的另一个案件当中,已经针对全部货损的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说明,因为货物托运都发生在2018年2月到4月期间,必林公司在诉讼当中提出货损的事实,应当视为已经从托运日起9个月内提出了异议。”

 

“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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