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公司始终不能告诉你原因(十八)

发表时间:2023-06-0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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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论述道:“另外,《蒙特利尔公约》所规定的14天的起算日应当从有明确证据证明快递公司完成货物交付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我计划的答辩意见说完了。”

 

法经补充道:“我说说这个案子的二审应诉思路。关于快递公司是不是应当给付必林公司赔偿款35021.21元并且返还运费6153.88元的问题。第一,本案当中,快递公司承认《快递公司服务协议书》并没有经过双方的特别协商,而且字号比较小,文字排列也比较密集,所以一审法院认定《快递公司服务协议书》以及作为协议书组成部分的《快递公司标准运送条款》都构成格式条款,并没有不当之处。”

 

“好的。”

 

“因此,本案协议书中对于账单异议期的约定条款因为加重了必林公司的责任,排除了必林公司的主要权利应当属于无效条款。所以,快递公司提出的关于账单异议期已经过去的抗辩,二审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好的。”

 

“第二,快递公司主张本案应当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并且据此提出了关于索赔异议期已经过去的抗辩。”

 

“是的。”

 

“最高法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司法解释有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是的。”

 

“本案当中,收货地是美国,所以的确有一部分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领域以外。而且一审法院也根据《蒙特利尔公约》作出了裁判,因此我估计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裁判,还是会考虑适用《蒙特利尔公约》。根据《蒙特利尔公约》,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出具货物具体重量等标识的货物收据,而且多包件货物运输的时候,承运人应当分别出具货物收据。”

 

“是的。”

 

“本案中,必林公司没有证据支持主张成件包装的某一件货物中存在损坏且基于这种情况请求赔偿损失,而是只能依据现有证据主张快递公司对于多包件货物当中的成件包装的货物没有能够完成送达义务,发生了整件货物丢失的情况。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对于货物损失的索赔异议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天内提出。无论从字义解释、体系解释、逻辑解释中的哪个角度去解释,如果没有收到货物,客观上都无法起算丢失货物的索赔异议期。”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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