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公司始终不能告诉你原因(十九)
发表时间:2023-06-07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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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说明:“因此,快递公司应当在完成证明本案争议成件货物已经实际收货的证明责任以后才享有索赔异议期的抗辩权利。同时,必须指出的是,《快递公司标准运送条款》当中约定,对于没能送件或者错误送件的索赔,寄件人必须从快递公司接受托运货物后9个月内向快递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即使根据这个约定,必林公司也是在双方约定的没能送件的索赔异议期9个月期间之内通过电子邮件这种书面形式向快递公司提出过异议的。”
“是的。”
“所以对于快递公司提出的关于索赔异议期已经过去的主张,二审法院不太可能支持。第三,快递公司负有证明本案争议成件货物已经实际完成运输的证明责任。本案当中,快递公司提交的电子签名是他们自己内部制作和保存的证据,而且那些电子签名并没有具体显示货物的重量、件数、尺寸等详细信息。而必林公司提供的经过公证的崖玛公司仓库系统的记录则显示出运送货物存在丢失的情况。”
“是的。”
“现在快递公司不能证明他们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运输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审判决对于返还运费的数额是酌定的,二审法院对这种酌定数额作出调整的可能性也不大。所以对于快递公司提出的各项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都不大可能支持。综合刚才的所有分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快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应当驳回。”
“好的。”
二审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过开庭,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2021年6月26日,禹余粮欢欢喜喜地给法经打来电话:“法律师好!”
“禹主管好!”
“二审法院的判决书下来啦!”
“听您这高兴劲儿,就知道结果不赖!”
“是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都让快递公司承担了!终审判决!”
“本案终于落幕了!我们向必林公司提供的服务也结束了,您有没有不满意的地方?”
“绝对没有!今天,我拿到了满意的二审判决书,真是控制不住心里的愉快之情,像孩子一样蹦蹦跳跳地进了办公室,同事还以为我犯啥病了呢!哈哈!”
“您满意就好!”
“我的办公室在临街的写字楼二层,刚才听到楼下有人吵闹,我就把窗户打开往下看,原来是楼下发型工作室的大工和旁边卖糖葫芦的干果店员拌上嘴了!劝架的人问大工:‘你为啥和卖糖葫芦的吵架呀?”大工回答:‘我在工作室里给顾客烫发,他却在旁边使劲喊烫糊喽!’”
“哈哈哈!”法经笑得合不拢嘴。
“您说够多好笑啊!”
“真是应了那句话:‘人逢喜事精神爽’!”
“您啥时候能到我们朝阳来呀?”
“那要看机会了。”
“到时候我请您上朝阳北塔去瞧瞧!”
“北塔?这么说朝阳有好几座塔?”
“是啊!朝阳城里原来有三座古塔,俗称北塔、南塔和东塔,可惜东塔已经倒塌了。”
“北塔是什么年代建造的?”
“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间。”
“哇!很古老嘛!”
“它是东北地区现存年代最早的佛塔,人称‘东北第一塔’!”
“北塔是什么形状的?”
“方形的。”
“实心还是空心的?”
“空心的。”
“有多少层?”
“13层。”
“得有几十米高吧?”
“40多米高。”
“塔里有舍利吗?”
“有!1988年对北塔修缮的时候,发现了天宫和地宫,出土了上千件文物,其中就有两颗佛祖释迦牟尼的真身舍利!”
“太宝贵了!”
“是呀!那是1987年陕西法门寺之后,佛教考古的重大发现,轰动了海内外呢!同时出土的鎏金银塔、金银经塔和波斯玻璃瓶,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完,都认定是国宝级的文物!地宫出土的辽代石经幢,人称‘东北第一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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