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别又吹你打赢官司了,如果你早做一件事,官司根本不可能发生!(二十一)

发表时间:2023-08-1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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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阐述道:“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门胄是实际接受运输费用的主体和履行合作协议的主体。通过云雷音提交的与门胄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门胄主动向云雷音发送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并且通过个人账户收取款项,所有运输和收款的相关事宜都是由门胄主导和支配。在云雷音和门胄后续联系退还保证金的时候,门胄也以个人名义承诺过退还。”

 

“第三个理由是什么?”

 

“门胄是薄督公司和今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今丞公司和薄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重合,办公场所一致,人员混同、业务混同。今丞公司的成立时间是2011年2月16日,曾用名中也有过‘薄督’字样,门胄曾经是今丞公司的原始股东,持股比例达95%,另一股东为门廷,而门廷是门胄的侄子,门胄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8月13日,门胄将他的股权转让给了容止,并由容止担任今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敬亭山补充道“他们可能折腾了,现在的法人代表又叫什么‘初代目’了,我都没见过这个人。”

 

承办律师继续说:“薄督公司的成立日期是1999年12月6日,门胄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且持有53%的股权,今丞公司曾经也是薄督公司的股东。2014年3月12日,今丞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了门胄个人。今丞公司和薄督公司业务经营范围重合,都包括道路货物运输,销售煤炭。今丞公司的住所地就在薄督公司的办公楼内,门胄在办公楼内有专用的办公室,签订协议包括后来洽谈业务,都是在门胄的办公室内完成的。”

 

“您说得很对!”

 

“签订协议也是云雷音签完字,门胄直接盖了今丞公司的印章。今丞公司和薄督公司人员混同。今丞公司的股东门廷是门胄的侄子,在云雷音和门胄履行合作协议的过程中,门廷又作为薄督公司的员工管理运输事宜。以上事实可以充分证明,门胄是今丞公司和薄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签订合作协议应当认定为门胄的个人行为,门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点完毕。”

 

法经接问:“第二点是什么?”

 

“一审判决今丞公司和门胄退还云雷音40万元保证金并且自合同期满之日开始计息完全正确。今丞公司、门胄以薄督公司和忠汀公司签订合同并且向忠汀公司交纳了全年的使用费和保证金为由拒绝返还保证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后面我计划分五个小点阐述。”

 

“第一个小点是什么?”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薄督公司和忠汀公司之间关于合同保证金的约定只能约束那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约束并适用于本案合同的主体。”

 

“第二个小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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