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法律师,请帮我狠狠剁他一刀!这个所谓的朋友,正在看我的笑话!(八)

发表时间:2023-12-10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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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子认可道:“是的,您总结得很恰当!”

 

“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问题。虽然化丞公司诉请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但是您想想看,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不是‘已经’解除过了呢?”

 

“嗯……我想想……是!您说得很对!合同应该是‘已经’解除过了!”

 

“您估计航空公司也应该是这样认为的吧?”

 

“是的!”

 

“如果双方都认可合同已经解除的话,那么争议的就只是解除合同时间的问题了,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只需要确认合同解除的时间就可以了。”

 

“是的!不过,我还是想诉请法院判双方解除合同!”

 

“我们尊重您的意见。根据咱们国家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这两种情况。本案双方没有针对解除合同的时间达成一致的意见。化丞公司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多次向航空公司明示过解除合同的通知,明确地告知过航空公司2018年9月30日解除合同,对此航空公司表示反对,并且要求合同履行到2018年10月27日,化丞公司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坚持在2018年9月30日解除合同。”

 

“是的!”

 

“双方从2018年10月以后就没有再针对合同继续履的问题进行沟通了。2018年10月以后的头等舱客票是航空公司自己销售的,对吧?”

 

“是的!”

 

“航空公司还在2019年1月29日退还了化丞公司500万元保证金?”

 

“对!”

 

“综合这些事实情况,我觉得法院足以认定,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在2018年9月30日实质上不再履行,合同已经解除,权利义务已经终止!”

 

“就是说,我当初主张解除合同的日期是有效的?”

 

“我是这样认为的。至于航空公司主张化丞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我认为,本案双方有可能都存在违约行为,并不属于化丞公司单方违约,化丞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好!”

 

“至于航空公司主张的,化丞公司也存在违约行为,这属于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不影响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综合我的这些分析,法院有可能确认本案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在2018年9月30日解除。”

 

“好的!”

 

“关于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双方是不是都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源是定价权的问题。所以我想先跟您谈谈这个问题。”

 

“好的。”

 

“通过您刚才介绍的情况可以看出来,本案双方对定价权的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化丞公司主张享有自主定价权,航空公司无权干涉。而航空公司则主张,航空公司可以审核化丞公司的报价,享有最终定价权。在这个定价权的问题上,双方的分歧很大。对于这个问题,我是这么看的。咱们先说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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