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法律师,请帮我狠狠剁他一刀!这个所谓的朋友,正在看我的笑话!(九)

发表时间:2023-12-1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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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子点头道:“好的。”

 

“销售价格是由化丞公司自己制定的,再由航空公司审核、调整和发布,化丞公司不能恶意地扰乱市场价格,而且头等舱的客票价格不能低于航空公司对应航线经济舱外放实时的最低价格。这个合同条款既给了化丞公司自主定价权,也给了航空公司审核调整权,同时对化丞公司的实际销售价也有所谓的底线约束,也就是我刚才提到的两个‘不能’,一个是不能扰乱市场价格,另一个是不能低于对应航线经济舱外放实时的最低价格。”

 

“是的。”

 

“下面给您分析一下这些合同约定的合法性问题。我认为,本案合同关于双方自主定价权和审核调整权这两项权利的约定都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条款。”

 

“有效就好。”

 

“下面给您分析一下双方是不是都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根据合同的约定,化丞公司不能低于对应航线经济舱外放实时的最低价格销售头等舱客票,而您刚才说过,化丞公司在销售开始的时候曾经有过低于对应航线经济舱外放实时的最低价格销售客票的情况,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化丞公司真的违约了?”

 

“您之所以提出这样的疑问,是因为双方在本案当中对于合同关于自主定价权和审核调整权这两项权利约定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造成的。”

 

“您说应该咋理解呢?”

 

“根据咱们国家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话,那么应该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有关的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具体到本案,在合同实际履行的过程当中,双方采用的定价方式是,化丞公司按照对应航线经济舱外放实时的最低价格上浮一定的比例,也就是在0%到50%之间报价,航空公司再审核调整,比如说上浮5%。”

 

“是的。”

 

“双方在实际履行的过程当中通过报价、审核以及协商确定销售价格的定价方式,既能保证化丞公司的自主定价权,又能使航空公司可以在综合考虑头等舱和经济舱客票收入的情况下对定价作出适当的审核调整,而且这种定价方式最有利于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所以我认为应该这样解释关于定价权的合同约定……”

 

“咋样儿?”

 

“也就是,化丞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在对应航线经济舱外放实时最低价格的基础上上浮一定的比例,而航空公司则有权在兼顾经济舱销售收入的情况下调整化丞公司的报价。根据这样的解释,本案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都单纯考虑了自己的利益而忽略了对方的利益,因此,在合同实际履行的过程当中就出现了违约行为。”

 

“啥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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