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法律师,请帮我狠狠剁他一刀!这个所谓的朋友,正在看我的笑话!(十)

发表时间:2023-12-12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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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分析道:“在航空公司调整报价以后,化丞公司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化丞公司没有执行调整后的定价,而是按照对应航线经济舱外放实时的最低价格进行销售,这样做必然会对经济舱客票的销售造成冲击,侵犯了航空公司对定价的审核调整权,构成违约!”

 

“航空公司就没有违约行为吗?”

 

“航空公司在2018年8月3日到2018年8月9日期间,不关联对应航线经济舱外放实时的最低价格,导致化丞公司只能按照对应航线经济舱的全价销售头等舱的客票,影响了化丞公司头等舱客票的销售,侵犯了化丞公司的自主定价权,也已经构成了违约!”

 

“原来是双方违约!”

 

“下面我给您分析一下航空公司有没有迟延结算的问题。本案合同约定的是按照季度结算,双方需要在每个季度的第二个月的15号之前结算完毕,双方都应该按照这个合同约定付清款项,逾期不付,每逾期一天,被拖欠的一方按照应付款项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拖欠的一方计收违约金。”

 

“是的。”

 

“本案合同对于是按照自然的季度还是按照合同履行的季度结算没有明确的约定。后来,在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确认,按照合同每履行一个季度进行结算,根据这个补充约定,化丞公司主张按照自然的季度结算,还要求航空公司承担对应违约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哦……”

 

“综合同我刚才的分析,2018年5月到2018年7月的应付款项应当在2018年8月15日之前结算完毕。本案合同已经在2018年9月30日解除了。根据咱们国家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并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这个规定,2018年8月和2018年9月的应付款项应当在2018年11月15日之前结算完毕。”

 

“明白了。”

 

“下面我说说应付款项数据的发送和确认问题。鲜于枢在2018年9月13日发送了2018年5月到2018年7月的结算数据,您回复:‘核对无误。’因为2018年9月13日鲜于枢发送的数据有错误,于是他又在2018年10月16日重新发送了结算数据,最终确认2018年5月到2018年7月的应付款金额是1963209.96元,您回复:‘没有异议。’”

 

“对的。”

 

“鲜于枢在2018年10月17日发送了2018年8月和2018年9月的结算数据。因为数据有错误,于是他又在2018年10月18日重新发送了2018年8月和2018年9月的结算数据,其中2018年8月的应付款金额是2935034.98元,2018年9月的应付款金额是为1455644.25元,您刚才已经确认了,这些数据没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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