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法律师,请帮我狠狠剁他一刀!这个所谓的朋友,正在看我的笑话!(十一)
发表时间:2023-12-1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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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子同意道:“对的。”
“另外,鲜于枢在2018年11月16日和2018年11月21日两次发送了2018年8月、2018年9月和2018年10月的结算数据,您在2018年11月22日回复了,但是没有确认2018年8月和2018年9月的数据。航空公司至今没有向化丞公司支付2018年5月到2018年9月的应付款项。”
“对的。”
“综合我刚才罗列的这些事实就能看出来,首先,关于2018年5月到2018年7月的结算数据,从发送时间上看,航空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送2018年5月到2018年7月的应付款项数据,根据咱们国家合同法的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从2018年8月16日起到实际付清款项的那一天为止,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化丞公司支付违约金。”
“好!”
“其次,对于合同双方而言,结算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报送数据的行为和确认数据的行为,包括提出异议的行为,缺一不可!”
“哦……”
“航空公司在合同解除以后及时向化丞公司发送了2018年8月和2018年9月的应付款项数额,但是化丞公司直至现在也没有向航空表示对这些数据作出确认,恐怕要在起诉以后才能当庭确认了,这属于化丞公司迟延确认应付款项数据的行为,化丞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航空公司不必再针对2018年8月和2018年9月的应付款项向化丞公司支付违约金。”
“应付款项总应该支付吧?”
“我认为,法院很可能判决航空公司支付应付款项,等到法院判决航空公司应当支付款项以后,如果航空公司还不支付,那就应当依法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了。”
“好的!”
“下面我说说航空公司主张的F舱和O舱旅客人数占比过低的问题。根据本案合同的约定,合同有效期内年度F舱和O舱的旅客人数占比不能低于35%。因为本案合同实际履行的时间还不到半年,航空公司主张合同实际履行期间的F舱和O舱旅客人数占比不符合合同约定,依据不足,法院对航空公司基于这个主张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太可能支持。”
“好!”
“下面我说说双方都主张对方要赔偿损失的问题。化丞公司主张,航空公司在2018年8月3日到2018年8月9日期间不关联对应航线经济舱外放实时的最低价格,给化丞公司造成了1713471.69元的损失。”
“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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