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法律师,请帮我狠狠剁他一刀!这个所谓的朋友,正在看我的笑话!(十五)

发表时间:2023-12-17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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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继续宣读上诉状:“因化丞公司自本案合同履行伊始就违反合同约定,无视航空公司的定价权及调整发布权,自行以低于发布价的价格销售机票,属于违约在先,其不享有守约方对违约方的合同单方解除权,化丞公司于2018年10月起不履行本案合同,属于违约行为,航空公司自行销售是为了防止损失扩大的救济行为,并非认可本案合同已于2018年9月30日解除,故本案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为2018年10月27日。”

 

“歪理!”

 

“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由于化丞公司坚持认为化丞公司行使的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而非任意解除权,因此化丞公司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因化丞公司的诉讼请求之一是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而化丞公司在起诉前又以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故本案合同解除的时间应当以判决生效之日作为解除之日。”

 

“不是说2018年10月27日吗?咋又判决生效之日了?”

 

“后面列了三点依据。”

 

“第一点?”

 

“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法院据此以判决方式判令解除,系人民法院行使公权力对当事人私领域的商事交易行为的判定,解除时间应为判决生效之日。而法院立案后,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含有解除合同诉讼请求的起诉状,系执行法定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权力行为,并不代表将请求解除合同的具有私法性质的意思表示送达到一方当事人。”

 

“第二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时间点也不同。”

 

“咋不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法院经审查认为对方的异议不能成立,则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的条件,则合同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第二点完。”

 

“第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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