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法律师,请帮我狠狠剁他一刀!这个所谓的朋友,正在看我的笑话!(十六)

发表时间:2023-12-1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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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继续宣读上诉状:“本案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为判决生效后。航空公司同意按2018年10月27日作为本案双方合同解除的时间,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应当以该时间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系事实认定错误。”

 

“第三大点?”

 

“航空公司的反诉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损失计算合理,应予支持。后面分四点论述。”

 

“第一点?”

 

“化丞公司不按航空公司发布的价格进行销售,而是以实时外放经济舱最低价甚至低于实时外放经济舱最低价对外销售,必然影响航空公司经济舱的销售成交率并影响航空公司的品牌形象及公司运营。头等舱与经济舱相同价格甚至价格更低,本来打算乘坐经济舱的乘客会选择购买头等舱。作为航空公司,对外销售经济舱的票价与头等舱一致,公司形象和运营状况会受影响。”

 

“哦……”

 

“高舱低售势必导致航空公司经济舱收入的减少,同2016年和2017年相比,航空公司经济舱收入及超级经济舱收入比大幅下滑,合计损失3955050元。第一点完。”

 

“第二点?”

 

“航空公司与化丞公司的关联公司签订了代理销售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约定了未遵守委托方的规定、规章和运价条件引起的损失、法律责任,应当由代理方负责,除就每张客票向委托方支付锁定仓位等级全票价三倍的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给违约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款约定,代理方应当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将高舱位以低价格销售。除补足相应票款差价外,还应当就每张客票向委托方支付锁定仓位等级全票价三倍的违约金。”

 

“又关联公司了!”

 

“该协议虽然并非与化丞公司签订,但是其关联公司的行为效力及于化丞公司,对化丞公司有效。按照该约定计算出的违约金数额巨大。第二点完。”

 

“第三点?”

 

“关于2018年10月的损失3678000元的计算方法明确。该损失基于化丞公司单方终止履行合同,航空公司仓促止损救济的销售额与继续履行合同航空公司所能收到的买断款金额的差价,即为航空公司的损失。该计算方法明确、合理,且有合同依据,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点?”

 

“因化丞公司违反合同约定,F舱和O舱占比未达到合同第八条第五项约定的35%,依据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地面服务费由航空公司承担,按照每人每航段120元结算,仅此一项给航空公司造成的损失就达到了3777264元。关于F舱和O舱比过低的问题,虽然本案合同履行不足一年,但是化丞公司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其在销售最好的月份,F舱和O舱的比重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35%,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即使本案合同依约履行,其也不可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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